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处罚个人:杨* | ||
地 址:秦皇岛市经济开发区****** | ||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 ||
执法处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三中队 | 执法人员:胡凯旋、陈洪杰 | |
移交时间:2025年12月24日 | ||
检查情况
| 2025年12月24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12月20日,抚宁区骊舟城加油站从事卸油作业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点违规操作行为:1.车辆停入卸油车位后,车轮处没有放置轮挡;2.在卸油作业过程中,罐车没有熄火,车辆着火运行作业;3.卸油作业前,未连接卸油作业区防静电跨接线,没有释放静电开始卸油;4.卸油作业现场,没有设置隔离区域,没有设置警示标识;5.卸油作业人员没有佩戴安全帽;6.整个卸油作业过程持续一小时左右,该企业负责人以及生产安全员未对卸油作业现场人员违规操作行为进行监督、制止,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管理职责。我局于2026年1月4日到骊舟城加油站进行核查,通过问询相关人员,比对举报视频,确认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 |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 秦皇岛骊舟城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1项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对给予行政处罚。 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元罚款。截至2026年2月11日,当事人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