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资规罚字〔2026〕第3号
当事人:李志国(身份证号:130323********1012)
住 址:茶棚乡茹后街村80号
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对抚宁镇湾子村村西采挖石料一案立案查处。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24年10月3日在抚宁镇湾子村村西、洋河大桥北侧非法采挖石料516平方米(约合0.77亩),该地块在河北一张图数管平台中2023年抚宁区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显示地类为耕地,随后其将采挖的砂石料全部堆放在爱宝白灰制品厂东侧,现砂石料已被李志国全部售卖,采挖地块已全部恢复复耕条件。根据堆放现场核实,堆放的实际砂石料成分为鹅卵石、沙土等混合物,因此认定为级砂。经河北睿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估算方量为1589.63立方米,秦皇岛至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级砂市场价每立方米14.5元,认定违法所得23050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订)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明等。
我局已于2026年2月1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及适用《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冀自然资规〔2023〕3号),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叁仟零伍拾元整(2305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玖佰壹拾伍元整(6915元)(按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三十处以罚款),共计29965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科(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迎宾路179号7楼)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到指定银行将款项缴入财政罚没款专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宏扬、郭 瑞
电 话:6686001-80611
地 址:抚宁区迎宾路179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2月25日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