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抚罚决〔2026〕001号
当事人:吴**
身份证号码:130323************
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村
2026年2月18日,抚宁镇防火队巡查中发现***村吴**在自家承包地露天焚烧。经核实,为吴**所为,予以立案调查。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处罚款人民币 壹 仟元,小写 1000 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抚宁长征路支行 。账号:1300183733602000006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20033
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人民政府
2026年3月6日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