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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第1号

发布时间: 2026-04-14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索引号:fnqjsj/1776130655046

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

抚住建罚决20261

 

当事人:秦皇岛鹤翔能源有限公司                 

现查明:你(单位)建设的年产10万吨洁净煤项目,开工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之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80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壹万壹仟陆佰叁拾贰元玖角捌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03。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柜台现金、转账方式缴纳或10日内以电子缴款书二维码扫码形式将罚款缴至抚宁区财政局允许办理罚款缴纳业务的银行(附抚宁区财政局允许办理罚款缴纳业务的银行清单)。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抚宁区财政局允许办理罚款缴纳业务的银行清单。

1、中国建设银行秦皇岛市抚宁区长征路支行(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楼下),收款人: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秦皇岛市抚宁区支行(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长征路与察院口交汇处西北),收款人: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00465684700010001。

3、秦皇岛银行抚宁支行(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交通局一楼),收款人: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629013010000007493

 

 

 

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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