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企业:秦皇岛程润加油站有限公司 | ||
地 址:抚宁区榆关镇贾庄村村委会南行400米 | ||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案件来源:投诉举报 | ||
执法处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三中队 | 执法人员:胡凯旋、陈洪杰 | |
检查时间:2026年3月9日 | ||
检查情况
| 2026年3月9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秦皇岛程润加油站安全警示标志缺失,在加油作业区无任何警示标志。我局于3月12日到程润加油站进行核实,通过调取监控,举报时间3月4日安全警示标志脱落未及时设置,举报内容属实。3月12日检查时已在加油作业区设置符合新国标的警示标志。我局于3月13日就秦皇岛程润加油站未设置安全生产警示标志行为履行立案审批手续。3月20日,取得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李志然调查询问笔录1份。 | |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 秦皇岛程润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涉及3处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秦皇岛程润加油站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截至2026年4月13日,秦皇岛程润加油站已完成整改,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 | |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