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农(种子)罚〔2026〕1号
当事人: 抚宁区******(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306******
住所(住址): 秦皇岛市抚宁区******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130323******
当事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3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抚宁区******(个体工商户)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销的辽宁坤瑞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锦润969玉米种(审定编号辽审玉20220059、规格每袋5500粒、(冀)引种[2024]1号)适宜种植区域不包括我们秦皇岛地区。其行为涉嫌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经领导同意后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抚宁区******(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现场检查,拍摄了照片,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对其违法经营的种子进行了清点、登记,并进行了依法扣押,将《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扣押决定书》交付当事人。2026年4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经销适宜种植区域不包括我们秦皇岛地区的锦润969玉米种(辽宁坤瑞农业有限公司生产,审定编号为辽审玉20220059、规格每袋5500粒、(冀)引种[2024]第1号),共购进该玉米种20袋,售价每袋85元,货值金额1700.00元,售出4袋,违法所得340.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主体。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进货凭证和销售台账证明当事人进、销货情况及对该事实的认可。
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案调查终结后,2026年4月30日,本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抚农(种子)罚告〔2026〕1号】,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5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自愿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适宜种植区域不包括我们秦皇岛地区的锦润969玉米种,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农办法〔2019〕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如何认定问题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四)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当事人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种子部分)》“序号:8,违法行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等行为,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命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否公开:是。”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经本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40.00元,没收锦润969玉米种16袋,罚款26800.00元,罚没款合计2714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本机关出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16
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6 年5月12日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