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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区城关金圆饺子馆餐饮具使用前未经消毒案

发布时间: 2026-05-28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索引号:fnqscjdglj/1779931212316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 2026 5

 

当事人:抚宁区城关金圆饺子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30306MA0EED0E6C    

住所(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迎宾路广播电视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春晖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迎宾路广播电视局对面                      

2026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抚宁区城关金圆饺子馆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消毒柜未接通电源且消毒柜内存放杂物,餐饮具使用前未经消毒。我局当日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3月27日前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2026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消毒柜仍未正常使用,餐饮具使用前仍未经消毒。抚宁区城关金圆饺子馆涉嫌餐饮具使用前未经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报主管局长并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该店负责人于2026年4月7日到我局对其涉嫌餐饮具使用前未经消毒案接受询问调查,并向我局提交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各一份。

据调查,该店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荤类食品制售)。2026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抚宁区城关金圆饺子馆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消毒柜未接通电源且消毒柜内存放杂物,餐饮具使用前未经消毒。我局当日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3月27日前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2026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消毒柜仍未正常使用,餐饮具使用前仍未经消毒。当事人存在餐饮具使用前未经消毒的行为,属于涉嫌餐饮具使用前未经消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抚宁区城关金圆饺子馆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证》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名称、组成形式、经营范围、主体业态等基本情况;

2、由抚宁区城关金圆饺子馆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情况;

3、由抚宁区城关金圆饺子馆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二份、现场拍摄照片四张、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餐饮具使用前未经消毒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抚宁区城关金圆饺子馆涉嫌餐饮具使用前未经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得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规定,构成了餐饮具使用前未经消毒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餐饮具使用前未经消毒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及《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6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序号8违反一百二十六第一款规定的较轻裁量幅度适用条件标准:“1、逾期1个月以下的;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我局于2026年4月10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罚告[2026] cgc2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对于当事人涉嫌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目录6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序号8违反一百二十六第(一)款规定的较轻裁量幅度的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五百元以下罚款”。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我局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0二六年五月十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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