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6〕13号
当事人:秦皇岛壁玺原始风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633615052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党金钟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发现我辖区秦皇岛壁玺原始风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1日通过抚宁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经营主体》的公告,该企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补报年报、也未办理信用修复业务,同时经税务部门排查其无税务登记、无缴税信息。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6年3月11日、2026年3月23日通过邮寄方式两次向秦皇岛壁玺原始风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两次邮件均未签收分别于2026年3月23日和2026年4月8日被退回邮件。经局领导批准,于2026年4月8日予以立案。2026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到秦皇岛壁玺原始风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大新寨镇东张各庄村进行实地核查,经执法人员多方联系查找,并与该村委会核实,秦皇岛壁玺原始风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在该村开展经营活动,且未见到当事人或其工作人员,执法人员未在该村发现该公司的招牌、办公设备、货物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物品。通过现场检查方式,对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住所进行检查,均无法取得联系。
经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通过抚宁区人民政府官网公告,其逾期未办理公告的相关手续,同时经税务排查其无税务登记及缴税信息。通过现场检查方式,对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住所进行检查,均无法取得联系。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事实已调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在营业执照登记住所经营的事实;
2.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信息1份,证明市场部门公告2025年秦皇岛市抚宁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
3.税务局开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无税务登记、无缴税信息的事实;
4.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列异情况单1份,证明当事人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逾期未办理相关业务。
5.2026年3月11日及2026年3月23日向当事人邮寄的《询问通知书》未签收退回邮件各1份,证明我局两次联系当事人,均无法取得联系。
以上事实均有书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由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2026年4月15日,我局依法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罚告〔2026〕10号)于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网进行公告,公告期结束后的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逾期未办理公告的相关手续,同时无税务登记及缴税信息,通过现场检查其营业执照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属于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5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