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农(屠宰)罚〔2026〕3号
当事人:抚宁区***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6******
住所(住址):秦皇岛市抚宁区******
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130323******
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6月10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劣质肉品专项整治活动中,对位于秦皇岛市抚宁区******商店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商店位于***102国道南侧,店铺门朝北开,店内东南面有屠宰工具和设备:打毛机一台(规格/型号“滚筒式”)、烧水桶一个、剪刀3把,小刀一把、手持电动拔毛器一个(规格/型号帆高FN039)。其行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经领导同意后立案调查,进行了现场检查,拍摄了现场照片,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对其涉嫌屠宰工具和设备进行清点、登记,并进行了依法扣押,将《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扣押)决定书》交付当事人。6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5月20日屠宰鸡一只4.1公斤,售价130元、5月24日屠宰鸡两只分别为3.8公斤、4.15公斤,合计售价255元、6月1日屠宰鸡一只4.1公斤售价130元、6月5日屠宰鸡一只3.9公斤售价125元、6月8日屠宰鸡一只3.8公斤售价120元。共6只鸡合计屠宰货值760元,违法所得760元。屠宰的工具、设备:打毛机一台(规格/型号“滚筒式 ”)、烧水桶一个、剪刀3把,小刀一把、手持电动拔毛器一个(规格/型号帆高FN039)。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主体。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和记账单证明当事人存在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情况及对该事实的认可。
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案调查终结后,2026年6月22日,本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抚农(屠宰)罚告〔2026〕3号】,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本省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个人自宰自食家禽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其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屠宰牲畜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屠宰禽类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屠宰部分)》“序号:10,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屠宰禽类货值金额500元以上不足800元的,裁量基准: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屠宰禽类并处65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命令:责令关闭,是否公开:否”的规定。经本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关闭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场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屠宰工具和设备:打毛机一台(规格/型号“滚筒式”)、烧水桶一个、剪刀3把,小刀一把、手持电动拔毛器一个(规格/型号帆高FN039);
2.没收违法所得760.00元;
3.罚款7800.00元;罚没款合计8560.00(7800.00+76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本机关出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16
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6日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