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设立依据 | 收费主体 | 收费范围、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收费标准 | 减免规定 | 监督电话 |
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闲置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收费范围: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收费对象: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 | 开具缴款书上缴财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木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士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 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