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被恢复费告知牌
一、收费项目: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收费标准: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改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1.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
2.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
3.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三、收费主体:秦皇岛市抚宁区税务局
四、计费单位:元
五、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冀财综〔2012〕9号,冀财税〔2016〕25号,财税〔2022〕50号,省税局通告〔2022〕3号。
六、收费范围:抚宁区内
七、收费对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八、征收方式:依据林草部门出具的《费源信息表》上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
九、减免规定: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情形:
1.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
3.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