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宁县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
抚政办〔2012〕76号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警报发布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北海区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执行预案》、《河北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抚宁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所辖海域和沿海地区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诱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海洋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御。
在抚宁县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完善的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应急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县政府成立县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指挥部(简称县指挥部)负责较重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县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安监局、民政局、卫生局、环保局、气象局、科技局、农牧水产局、边防大队、公安局、广播电视台、供电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等有关职能部门及有关镇政府的负责同志任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国土资源局主管局长担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较重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领导和监督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日常工作机构
国土资源局是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县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汇集、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救灾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县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部门职责
县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各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做好特别严重、严重、较严重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配合镇人民政府做好一般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3.1国土资源局:承担全县处置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按有关规定向县指挥部报告灾情信息;会同县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组织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调查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县指挥部报告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2.3.2发改局:由县发改局牵头,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民政局、文化教育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农牧水产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基地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通信、电力、供水、供气、水务、交通、校舍等设施;指导灾区修复损毁的农田、林地及灾民住房重建,恢复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和教学秩序,负责安排灾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
2.3.3水务局:参与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警会商;组织和督促县区水利主管部门开展沿岸和河口水利设施在风暴潮大浪等灾害发生时的防护、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县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指挥部汇报防御灾害信息。
2.3.4安监局:与海洋部门建立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预警工作机制,按照预警信息,通知可能要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相应防灾措施。
2.3.5民政局:参与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警会商;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及时向县处置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指挥部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2.3.6卫生局: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携带必要的卫生医疗器械、药品,及时赶赴灾区投入抢救治病和防疫工作;及时向县处置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指挥部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2.3.7气象局:参与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警会商;收集有关气象信息,做好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期间气象预警预报;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 12 小时降雨和天气状况,并每3小时向县处置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指挥部汇报。
2.3.8广电局、联通公司、移动公司:负责保障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监测、预警报,抢险救灾以及灾后重建的通信畅通,保障通信人员和设施安全。保障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
2.3.9供电公司:组织灾区供电部门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医院、重点工程、市政设施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及时向县处置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指挥部报告电力供应和抢险情况。
2.3.10农牧水产局:及时向沿海渔民、养殖户和其它涉渔单位和个人发布避让灾害信息和防灾措施,组织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渔港和浅海、滩涂水产养殖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县处置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指挥部汇报灾情信息和抢险情况。
2.3.11边防大队:参与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警会商。根据需要,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处置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指挥部通报部队抢险救灾情况。
2.3.12公安局:参与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警会商,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2.3.13财政局: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拨付应对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急需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14科技局:负责提供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2.3.15沿海镇人民政府及管委可以参照县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预防预警技术支持
由县国土资源局联系河北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组织气象、水文、地震、防汛等相关部门的技术力量组成预警技术支持系统。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监测、实时资料的采集、传输、会商、预警报制作。
3.2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消息发布标准
3.2.1风暴潮灾害消息发布标准
风暴潮预警报分为Ⅰ、Ⅱ、Ⅲ、Ⅳ四级预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抚宁县警戒潮位为2.20米。
(1)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红色)
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紧急警报。
(2)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橙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
(3)风暴潮Ⅲ级警报(黄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时,前者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后者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
(4)风暴潮Ⅳ级预报(蓝色)
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时,发布风暴潮预报。
3.2.2海浪预警启动标准
海浪预警报分为Ⅰ、Ⅱ、Ⅲ、Ⅳ四级预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海浪Ⅰ级预警报(红色)
预计未来受影响沿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7级狂浪(有效波高6.0m-8.9m)时,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Ⅰ级紧急预警报。
(2)海浪Ⅱ级预警报(橙色)
预计未来受影响沿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6级巨浪(有效波高4.0m-5.9m)时,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Ⅱ级警报或紧急预警报。
(3)海浪Ⅲ级警报(黄色)
预计未来受影响沿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5级大浪(有效波高2.5m-3.9m)时,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Ⅲ级警报。
(4)海浪Ⅳ级警报(蓝色)
参照世界气象组织规定,无论预报海区有无大浪出现,每天都要按时发布24、48、72小时海浪Ⅳ级预报。
3.2.3海啸预警报启动标准
海啸预警报分为Ⅰ、Ⅱ、Ⅲ、Ⅳ四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海啸Ⅰ级预警报(红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Ⅰ级海啸预警报。
(2)海啸Ⅱ级预警报(橙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Ⅱ级海啸预警报。
(3)海啸Ⅲ级预警报(黄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时,发布Ⅲ级海啸预警报。
(4)海啸Ⅳ级预警报(蓝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时,发布Ⅳ级海啸预警报。
3.2.4海冰预警报启动标准
当我县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出现严重冰封或者有巨大流冰块在海域内移动,单层冰厚达到20厘米或者浮冰外缘线达到30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海冰预计将增长10海里以上时,发布海冰预警报。
3.3 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预警预报
3.3.1风暴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
预计风暴潮对我县海域将产生灾害时,河北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应至少提前72小时发布风暴潮消息,预判灾害可能到达的最高级别。同时应密切关注后续形势发展,如预计将形成风暴潮灾害,则转入相应级别的灾害应急响应程序;如确认不会形成风暴潮灾害,应及时发布风暴潮威胁解除消息。
预计我县海域将发生风暴潮灾害时,河北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应提前发布风暴潮警报,风暴潮灾害Ⅲ级、Ⅳ级警报应提前24小时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2次;风暴潮灾害Ⅰ级、Ⅱ级警报应提前12小时发布,Ⅰ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4次,Ⅱ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3次,如预测未来风暴潮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县指挥部办公室收到风暴潮Ⅰ级(红色)、Ⅱ级(橙色)后,经指挥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在2小时内送达县电视台等主要媒体,由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3.3.2海浪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
预计海浪对我县海域将产生灾害时,河北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应至少提前48小时发布海浪消息,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同时应密切关注后续形势发展,如预计将形成海浪灾害,则转入相应级别的灾害应急响应程序;如确认不会形成海浪灾害,应及时发布海浪威胁解除消息。
预计我县海域将发生海浪灾害时,河北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应提前发布海浪警报,海浪灾害Ⅲ级、Ⅳ级警报应提前24小时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2次;海浪灾害Ⅰ级、Ⅱ级警报应提前12小时发布,Ⅰ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4次,Ⅱ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3次,如预测未来风暴潮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县指挥部办公室收到海浪Ⅰ级(红色)、Ⅱ级(橙色)后,经指挥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在2小时内送达县电视台等主要媒体,由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3.3.3海啸灾害预警预报发布
根据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精神,海啸灾害预警预报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
县指挥部办公室收到海啸Ⅰ级(红色)、Ⅱ级(橙色)后,经指挥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在2小时内送达县电视台等主要媒体,由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3.3.4海冰灾害预警预报发布
当我县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出现严重冰封或者有巨大流冰块在海域内移动,单层冰厚达到20厘米或者浮冰外缘线达到30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海冰预计将增长10海里以上时,河北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发布海冰预警报。海冰预警报以传真、手机短信和其他通信方式报送市人民政府值班室、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指挥部办公室以传真、手机短信和其他通信方式报送受海冰影响的沿海县(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县指挥部办公室收到海冰警报后,经指挥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在2小时内送达县电视台等主要媒体,由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3.4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信息的分析与共享
海洋、气象、地震和海事等部门要加强对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的调研和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实现信息共享,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够迅速获取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的信息,增强政府指挥防灾减灾的综合决策能力,提高各部门处置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事件的反应速度和工作效果。
4.1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预警预报和实时监测数据,初步判定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1)组织力量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
(3)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
(4)组织群众转移,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及时向县相关部门报告灾情。
县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预报警报和实时监测数据,初步判定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本部门的职责,指导沿海县(区)相关单位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4.2应急预案启动
应急预案启动后,河北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及市各级海洋预报机构领导应赶到预报工作现场,组织海洋灾害预警工作,预报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向海洋部门报告灾害动态和应急工作情况,并对本次灾害未来可能达到的最高预警级别做出预测。
县海洋部门业务科领导和工作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Ⅲ级以上灾害响应期间,应安排人员值班,并参与每日至少一次的应急会商。各级人员密切关注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其中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海洋部门业务科领导应立即赶到预报工作现场,指挥协调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发布蓝色、黄色警报后,县指挥部负责启动Ⅳ、III级响应并负责应急响应的指挥、协调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响应的指导、督促。
4.3应急措施
4.3.1Ⅳ级响应
技术支持体系加强监测预报,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受影响的沿海县(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信息。
县指挥部接通报后做好灾情通报、抢险救灾物资准备、通知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工作,组织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渔港和浅海、滩涂水产养殖抢险、救助工作,维护海上交通秩序,加强值班,注意灾害动态,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
4.3.2Ⅲ级响应
技术支持体系加强监测预报,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受风暴潮或海浪影响的沿海县(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实测沿岸潮位情况及其它相关信息。
县指挥部指挥协调镇人民政府及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1)组织海洋灾害预警工作,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并保持通讯畅通,督导各级人员密切关注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做好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向指挥部报告灾情信息。
(2)加强堤防护岸及低洼地带的巡查,做好抢险人员、物料的准备,为灾害影响严重的区域特别是低洼地居民做好避难所准备及人员安置工作,做好沿岸易受淹地段单位、居民的防潮、防浪工作。
(3)组织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渔港和浅海、滩涂水产养殖抢险、救助工作。
(4)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海上交通秩序,组织指挥在港船舶采取应急安全措施,并对海上遇险船舶和人员进行救助。
(5)开展沿岸和河口水利设施在风暴潮、海浪等灾害发生时的防护、抢险、救助工作。
(6)督导涉海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风暴潮、海浪等灾害,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根据需要协调、调动有关救援力量和专家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7)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携带必要的卫生医疗器械、药品,及时赶赴灾区投入抢救和防疫工作。
(8)进行电力抢修,保障灾区医院、重点工程、市政设施、军事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保障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监测、预警报,抢险救灾以及灾后重建的通信畅通,保障通信人员和设施安全;保障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9)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县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分工职责,落实防范措施。
4.3.3Ⅱ级响应
在全面落实风暴潮海浪海啸Ⅲ级响应防御措施的基础上,还要求:
由县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镇政府、部门按照预案要求和本部门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重点组织加固堤防险工地段、易受淹地段、港口码头设施和海上各类设施;落实沿海危险区域货物堆场的安全防护或转移;落实易受淹地段居民和物资的转移路线及安置场所,做好转移的准备,必要时转移危险地带居民就近避难。县指挥部各工作小组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护防疫与环境保护、人员安置、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讯、社会动员、综合信息、新闻发布、应急物资与经费保障、生活保障、技术咨询、善后处置等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对属于严重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的,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及上级海洋主管部门报告,县政府在2小时内直接报告市政府。
4.3.4Ⅰ级响应
在全面落实风暴潮海浪海啸Ⅱ级响应防御措施的基础上,还要求:
各级各部门领导要亲自坐镇指挥,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
技术支持体系组织监测台站加强监测次数,在当潮位超过属于Ⅰ级响应的警戒潮位后要每隔10分钟报告一次潮位情况,并提出各项具体防范措施提供给指挥部。
疏导受淹路段的交通,组织转移受淹地段居民和物资;各级抢险队伍加强堤防险工地段、易受淹地段的巡查加固,必要时抢险队伍须全面撤离危险岸段和低洼地带。广电局要适时滚动播放海洋灾害预警信息。
对属于特别严重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的,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及上级海洋主管部门报告,县政府在2小时内直接报告市政府。
4.4扩大应急
当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呈扩大、发展的趋势,需要提高应急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和应急救援的,县政府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扩大应急救援请求。情况紧急时,县直属有关职能部门可以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扩大应急救援的请求。
4.5应急响应结束
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Ⅳ级响应、Ⅲ级响应由指挥部宣布结束;Ⅱ级响应、Ⅰ级响应由市指挥部批准宣布结束。
4.6信息发布
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信息发布工作按《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抚宁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善后处置工作按《抚宁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进行。要安定群众情绪,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等善后处理工作。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5.2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的调查评估
5.2.1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分级标准
根据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种类型。
(1)特别重大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
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对县域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2)重大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
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县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
(3)较大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
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县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
(4)一般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
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县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定影响的。
5.2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调查评估
对因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造成的较大和一般级别的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组建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调查队伍。调查队人员由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组成。
灾害发生后,调查队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灾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受灾状况、危害程度、灾害过程海洋环境资料等;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海洋防灾减灾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灾害结束后10日内写出调查评估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的监测资料利用数据通讯网络、VSAT(卫星小站)、传真、卫星电话等进行数据传输。
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的信息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形式发布。新闻媒体、通信网络等单位有义务按规定向社会发出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信息公告。
6.2 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专业应急防治队伍建设,启用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确保灾害发生时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3 近岸海域监测
依托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预报台及秦皇岛港验潮站的观测设备及自身的日常监视监测做好抚宁县海域观测、预警、预报工作。
组建县级海洋环境监测站,加强生物、化学、水文气象等专业实验室及海洋预报能力,以保障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观测、应急监测及预警报工作。
6.4资金保障
处置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响应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负担。
6.5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公众进行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防灾减灾以及自救互救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县人民政府海洋、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监测与预报的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适时进行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演练。
6.6监督检查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督检查预案的实施过程和保障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7.奖励与责任
在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应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在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应对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政府、国土资源局及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更新。
该预案实施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9. 附则
9.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抚宁县人民政府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抚宁县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抚政通[2005]66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