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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县地震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13-02-21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突发公共事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7621

 

抚宁县地震应急预案
抚政通〔201211
 
 
目 录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与应急响应分级
2.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2.2地震灾害事件初判指标
2.3地震应急事权划分
2.4地震应急响应分级
2.5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抚宁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3指挥部专家组及职责
3.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职责
临震预报与应急防范
灾情报送与信息发布
5.1震情速报
5.2灾情收集与报送
5.3信息发布
应急响应
6.1县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级、级响应
6.2县人民政府地震应级响应
6.3县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级响应
应急保障措施
7.1应急准备保障
7.2应急行动保障
调查与总结
附 则
9.1预案体系
9.2预案编修与管理
9.3预案培训与演练
9.4预案检查与评估
9.5预案解释
9.6实施时间
10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地震应急工作的管理,建立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地震应急工作机制,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行动。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2)平震结合、防御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好地震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地震应急演练、救援队伍建设、避难场所设置等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3)整合资源、协同行动。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灾害事件与应急响应分级
2.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千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0%以上的地震事件。
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百人以上、千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10%以下的地震事件。
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百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0.1%以上、1%以下的地震事件。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并且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0.1%以下的地震事件。
2.2 地震灾害事件初判指标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人口密集地区发生7级(含)以上地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5级(含)以上地震。
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级(含)至7级地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5(含)级至7.5级地震。
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级(含)至6级地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5级(含)至6.5级地震。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级以下地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5级以下地震。
2.3 地震应急事权划分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实施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灾区实施支援。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由灾区所在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灾区实施支援,省人民政府根据灾区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支援。
2.4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
县人民政府地震应急响应分为I级、级、级和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确定响应级别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2.5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当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恢复能力,应根据需要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当地震灾害较轻,为避免应急响应过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降低响应级别。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由原实施机关决定、宣布。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县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乡镇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直部门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组成。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为领导机构,组织协调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地震灾区乡镇政府以及外界各种救援力量,整合各种资源,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执行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各项指令,统一指挥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救灾力量及资源,实施抢险救灾、灾民安置和应急恢复行动。
3.1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指挥部组成如下:
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地震局主要负责同志
县人武部部长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县公安局局长
县民政局局长
县城乡建设局局长
县卫生局局长
县政府应急办主任
    员:县文化教育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审计局、县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县政府新闻办、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广播电视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粮食局、县旅游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县各通信公司、县各保险公司、抚宁电网分公司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2)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并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3)部署和组织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4)向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并视情况请求省、市支援。
5)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
6)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
3.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为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县地震局,承担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县长和县地震局主要负责同志共同负责,成员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2)向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向指挥长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和措施建议。
4)负责与现场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联系,并协调各单位的应急工作。
5)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工作。
6)收集、汇总、上报抗震救灾信息。
7)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
3.3 指挥部专家组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县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中地震、交通、水务、通信、电力、建设、国土资源、医疗卫生、消防、环保、气象、安全监管等部门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
2)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
3)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3.4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职责
3.4.1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1)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并建议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派遣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
2)县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军、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支队负责调集武警部队赶赴灾区参与抢险救灾。
3)县公安局负责调集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扑救火灾,协助灾区防止火灾发生,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化品泄漏事故处置。
4)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调集矿山救护队、危化品救护队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处置危化品泄露事故。
3.4.2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1)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卫生情况。
2)县发改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3)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防范和处置食物中毒事故;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3.4.3 地震监测与趋势判定
县地震局负责组织实施地震监测、预报和应急准备等项工作,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县本级应当进入地震应急状态的建议。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提出判定意见。
3.4.4 地震次生灾害防范
1)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灾区内存在的次生地质灾害隐患的区域,加强应急调查、监测,发现险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次生地质灾害危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2)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广播电视台等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行业、单位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3.4.5 生命线系统抢修保通
1)县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恢复被地震破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负责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2)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县级及以下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与电网公司协调紧急调度电力,保证灾区用电需求。
3)县交通运输局抢修被损坏的主要公路、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3.4.6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县水务局、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灾区城镇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桥梁及其他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
3.4.7 灾民安置与生活保障
1)县民政局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2)县发改局、县粮食局负责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3)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4)县发改局负责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部门进行协调,保障灾区能源需求。
3.4.8 应急资金安排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负责县人民政府应急资金准备以及应急拨款准备和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3.4.9 维护社会稳定
1)县公安局、武警支队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配合公安部门、武警部队维护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3.4.10 重要目标警戒
武警支队负责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3.4.11 信息发布
1)县政府新闻办、县地震局和县民政局负责抗震救灾信息发布。
2)县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抗震救灾新闻报道,平息地震谣传。
3.4.12 呼吁和接受国际援助
1)县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县民政局、县商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2)县民政局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3)县地震局、县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4)县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3.4.13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
1)县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评估地震灾区范围,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2)县地震局和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共同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3.4.14 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
1)县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公安局、县商务局及新闻单位负责协调处理抗震救灾涉外事务。
2)县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处理与地震应急相关的涉港澳台事务。
3)县旅游局负责处于灾区的境外来华旅游人员的安置。
3.4.15 社会捐赠与保险理赔
1)县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2)各保险公司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工作。
3.4.16 审计与监察
1)县审计局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2)县监察局对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3.4.17 恢复与重建规划
县发改局、县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及组织协调工作。
3.4.18 其他
1)教育部门和学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师生的抢救和临时安置,维护学校稳定。
2)县气象局负责为抗震救灾提供气象服务。
3)县地震局负责对地震应急响应进行调查和总结。
4)县旅游局负责震后旅游密集人口的疏散。
5)县红十字会和团县委负责赴灾区的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组织管理工作。
6)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组织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放城区灾情警报。
临震预报与应急防范
县人民政府接到省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后,各部门采取应急防范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及时组织公众避震疏散。
灾情报送与信息发布
5.1 震情速报
对县内首都圈地区(N38.5°-41.0°E114.0°-120.0°)震级≥3.0级的地震,县地震局在震后10分钟内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初报地震参数。
县内其他地区及邻近地区震级≥4.0级的地震,县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初报地震参数。
5.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灾区所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收集地震灾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2)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了解灾情,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灾区街道、社区(村)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将收集和了解到的地震灾情上报当地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4)处于灾区的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救援队伍将了解到的灾情报告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5)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3 信息发布
1)县地震局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适时发布。
2)县政府新闻办、县地震局、县民政局做好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工作。县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县地震局、县民政局负责发布抗震救灾信息。
应急响应
地震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自救、互救和抢险救灾的先期处置工作。
县地震局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启动县人民政府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县人民政府确定响应级别,实施抗震救灾。
6.1 县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级、级响应
6.1.1 启动程序
1)县人民政府宣布启动级或级响应,组成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2)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或相关应急预案,协同应对。
6.1.2决策部署
1)宣布灾区进入地震应急期,并确定灾区范围。
2)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3)调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矿山救护队、危化品救护队、医疗救护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
4)部署通信、电力、交通等系统的抢修保通和运输。
5)调运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6)部署伤员接收与救治。
7)视情况,县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请求援助。
8)视情况,县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请求实施跨县、设区的市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
9)视情况,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
6.1.3现场工作
1)现场指挥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到灾情报告后,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组织相关单位迅速赶往灾区进行伤员救治、抢险救灾,安抚灾区群众,维护社会稳定。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灾区组成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任务如下:
协调各乡镇、管区、街道抗震救灾工作。
收集并及时上报信息
转移安置灾民,协调伤员转移后送。
积极开展卫生防疫。
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必要时直接组织指挥重大次生灾害的处置。
对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实行统一调配和部署。
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
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2)现场队伍
各类支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报到,按照部署前往分配的地区;到达指定地区后向当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并领受任务,派联络员参与当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任务完成后,经当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撤离或转场。
6.1.4 抗震救灾进程控制
1)抢险救援工作
抗震救灾初期的首要任务是抢救生命,在灾区人民自救互救的同时,全力调集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对被压埋的幸存者开展搜索、营救和医疗救护,最大限度地抢救生命,并开展灾民紧急安置、抢修保通和重大次生灾害处置。地震发生后的第7天,在继续做好抢救生命、医疗救护和尸体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的同时,逐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灾民安置方面。
2)灾民安置工作
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的同时,紧急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和生活必需品,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初步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问题,组织开展医疗救护。大规模灾民安置工作一般在地震发生的第二周之后开始,主要任务是救治伤病员,安排群众基本生活,全面开展卫生防疫和遇难者善后处理等工作。在此基础上逐步开展灾民过渡性安置工作。
3)应急恢复工作
为保障抢险救援和灾民基本安置工作的开展,在开展抢险救灾和灾民安置工作的同时,紧急恢复通信、电力、交通、供排水、燃气和供热系统。全面开展应急恢复工作一般在灾民基本安置工作趋于稳定后开始,主要任务是加快基础设施恢复、农业和工业生产恢复、商贸流通和服务业恢复,逐步恢复灾区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6.1.5 应急期结束
当地震灾害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应急期结束。
6.1.6 涉外事务
县政府外事办公室、县商务局、县旅游局及新闻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除军事禁区和由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华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县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对申请来华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可做特殊处理,海关予以配合;运送救灾物资的外国飞机经批准允许直接飞往灾区,在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
处于灾区的外籍人员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邀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6.2 县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级响应
6.2.1 启动程序
县人民政府宣布启动级响应,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县地震局、县人民武装部、武警支队、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和县财政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实施县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级响应。
6.2.2 应急部署
1)视情况,协调派遣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
2)视情况,协调派遣地方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
3)视情况,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调运救灾物资。
4)视情况,协调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赴灾区。
5)派遣县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开展现场地震监测、地震趋势判定、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等工作。
6.2.3 现场工作
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后,要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主要任务如下:
1)了解灾区的需求,指导、帮助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对成员单位各类支援队伍的行动进行协调。
3)向指挥部报告现场工作进展情况
6.3 县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级响应
6.3.1 启动程序
县人民政府宣布启动级响应,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县地震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实施县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级响应。
6.3.2 应急部署
1)视情况,协调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赴灾区。
2)派遣县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开展现场地震监测、地震趋势判定、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等工作。
6.3.3 现场工作
灾区乡、镇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派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主要任务如下:
1)了解灾区的需求,帮助灾区开展工作。
2)对支援队伍的行动进行协调。
3)向指挥部报告现场工作进展情况。
应急保障措施
7.1 应急准备保障
1)队伍建设
县地震局、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武警特勤和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化品救护、医疗救护等专业队伍建设,针对强震多发区的分布进行合理配置,并开展搜索、营救和医疗救护培训、训练、演练和考核,提高队伍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的能力。
2)物资储备
县民政局、县粮食局、县卫生局、县商务局、县工信局等相关部门,通过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县物资储备库等方式,形成县级各类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网络,按照实际需求增加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种类、增大物资装备储量,建成规模适度的县级救灾物资装备储备库体系,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急需物资和后勤保障的需要。
3)制度准备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建立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和规程,指挥部年度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震情灾情通报制度、应急响应通报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制度等。各成员单位完善具体相关措施,加强常态下相互间的沟通与协调,提高非常态下协同配合能力。
7.2 应急行动保障
1)通信、电力、交通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和各级各类救援力量要配置抗震救灾必要的卫星通信、移动通信、调频电台等应急通信设备。县通信管理部门和灾区各级电信主管部门在地震发生后第一时间,首要任务是要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和单位迅速抢通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和线路,优先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的需要。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各级各类救援力量要配置必要的移动发电和供电等应急设备。县发改局和灾区电力主管部门在地震发生后第一时间,首要任务是要协调电力运营企业和单位迅速抢通受到破坏的发电和供电设施,优先保证抗震救灾用电的需要。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各级各类救援力量要配置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县人武部、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和灾区交通主管部门在地震发生后第一时间,首要任务是要协调交通运营企业和单位为抗震救灾队伍和物资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支持及交通运输优先通行保障。
2)应急信息传递共享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抗震救灾期间,共享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上报信息时要抄报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对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的信息共享请求应予以满足;各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要互联互通。
调查与总结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灾区所在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认真做好抗震救灾总结工作,并向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总上述总结报告,并对重灾区和主要部门的抗震救灾工作进行调查与评估,总结报告形成后,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报告。
附 则
9.1 预案体系
县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村),以及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
9.2 预案编修与管理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地震局承担。
本预案由县地震局会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发布,并报市地震局备案。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县地震局备案。
交通、铁路、水务、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发电站、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县地震局备案。
本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县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修订。
9.3 预案培训与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应当宣传本预案。县地震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培训和演练计划,适时组织本预案培训以及专项演练或综合演练。
9.4 预案检查与评估
县地震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的建设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地震局负责解释。
9.6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10.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首都圈地区(N 38.5°-41.0°E 114.0°-120.0°)、县内大型水库、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县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地震局,同时抄送省地震局。
当县内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县人民政府督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地震局。县人民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地震局。
10.2 平息地震谣传
当首都圈地区(N 38.5°-41.0°E114.0°-120.0°)、县内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县地震局视情况报县人民政府,派出专家分析谣传起因,做好宣传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地震谣言平息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地震局。
当县内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所在乡镇政府要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传,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地震局。县人民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地震局。
103 我县对其它县(区、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的应急反应
其它县(区、)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的地震灾害后,县地震局收集震情、灾情,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视情况组织有关单位支援灾区。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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