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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县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14-12-18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突发公共事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9064

 

抚宁县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全面履行党委和政府应对突发事故的职责,全面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建设工程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秦皇岛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抚宁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概念、分类与分级
1.3.1建设工程事故是指工程建设活动中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不包括火灾、食物中毒、危险化学品和环境污染等)。
1.3.2按照导致建设工程事故发生的原因,建设工程事故分为以下10类:
坍塌、物体打击、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起重伤害、中毒和窒息、容器爆炸、其他伤害
1.3.3建设工程事故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是指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者造成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事故。
Ⅱ级(重大):是指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事故。
Ⅲ级(较大):是指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事故。
Ⅳ级(一般):是指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事故。
(注:本等级划分所称 "以上" 含本数, "以下" 不含本数。)
1.4应急预案体系
本县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建设工程应急预案,即本预案。是县人民政府为应对建设工程事故制定的涉及若干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对一般建设工程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印发。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预案。该类预案是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县的总体应急预案和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及本单位的职责,为应对建设工程事故制定的预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备案。
(3)建设施工企业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建设施工企业根据县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和本单位应急工作情况制定,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县安监部门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修订,不断完善。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和处置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由本县处置的建设工程事故。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指挥机构
根据建设工程事故的特点和应急工作需要,设立县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 "指挥部" )。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主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的职责是:在建设工程事故发生时,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及风险评估工作;决定并公布建设工程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负责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6个专业组。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城乡建设局,在指挥部的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救援办公室、县城乡建设局、事发地乡镇级人民政府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新闻报道工作;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县应急委员会和指挥部对事故抢险的指示和批示;综合协调县各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现场处置组:由县城乡建设局、事发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县供电公司、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拟订现场紧急处置、救援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县公安局要到现场勘查并确定是否属于治安、刑事、恐怖等非事故。
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局、事发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县城乡建设局组成。负责组织实施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工作。
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事发地乡镇级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城乡建设局组成。负责为处置工作提供经费、物资保障和人员物资运输保障。
事故调查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检察院等部门组成。负责应由我县调查处理的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国家、省调查组对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市调查组对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1.2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城乡建设局、事发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检察院、县政府新闻办公室、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消防大队、县供电公司。
成员单位职责:
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新闻报道工作;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和县应急委员会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县应急委员会和指挥部对事故抢险的指示和要求;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事发地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好事故应急的先期处置和后勤保障工作。完成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任务。
县公安局:负责建设工程事故的现场勘查并确定是否属于治安、刑事、恐怖等非事故;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县总工会:负责参与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企业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县检察院:负责参与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国家、省调查组对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市调查组对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为建设工程事故的指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负责组织、协调对因建设工程事故造成损坏的公共通信网络实施抢修和应急处置。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落实因建设工程事故造成损坏的城市给排水以及燃气、热力管线的抢修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协调建设工程事故的处置中涉及水务系统的工程抢险设备、设施及水利工程的抢修抢险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恢复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保障交通基础设施完好;组织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建设工程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做好建设工程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为建设工程事故处置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将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负责应急费用的财务保障。
县消防大队:负责对建设工程事故引发的以火灾为主的次生灾害事故实施抢险救援;协助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执行被困及被埋压人员的营救任务。
县供电公司:负责因建设工程事故造成损坏供电线路的抢修和应急处置,保障抢险现场电力供应。
2.1.3日常工作机构
县城乡建设局是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建设工程事故的预防、监测、预测、报告、预警和应急准备等项工作;编制和完善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在事故发生后作为县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2.1.4专家咨询组
指挥部设立应急专家咨询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建设工程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及相关法律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本县建设工程事故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咨询意见,并在必要时参加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及风险评估工作。
3报告
3.1报告(报警)
3.1.1报告责任主体
县城乡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管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建设工程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县城乡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管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规定时间、程序报告。属于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属于较大建设工程事故的,县人民政府应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1.2报警信息平台
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事故的信息、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建设工程事故,公众应当通过 "110" 、 "119" 等报警电话或其他途径,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城乡建设局报告。
县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完善报告制度,接到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事故的信息后,要立即做出分析判断,即时向县政府值班室报告。
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设在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县建设工程事故统一接警。
县城乡建设局接警电话:6011221、7810072。
3.1.3接警与处警
县城乡建设局接到建设工程事故的信息后,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派人核实,必须采取相应的先期处置措施,并对调查核实的情况、有关信息、社会心理承受能力等进行分析,认为县本级应当进入应急状态的,必须立即上报县应急委员会决定。
4应急响应
4.1应急预案启动
一般(Ⅳ)级的建设工程事故,由县人民政府进行应急响应;较大(Ⅲ)级的建设工程事故,由指挥部在响应的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的建设工程事故,由市指挥部在响应的同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4.2分级响应
4.2.1建设工程事故发生时,事发地乡镇级人民政府要进行先期处置,并迅速向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部确定建设工程事故等级,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2.2一般级别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响应
由县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并组织实施。
4.2.3较大级别、重大级别、特别重大级别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响应
启动本预案,并迅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请示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4.3.1.1信息研判
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县城乡建设局迅速收集各类信息,尽量掌握第一手资讯材料,并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做出初步判断,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4.3.1.2应急工作启动
建设工程事故的性质、等级确定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预案,并向社会公布,通知指挥部成员赶赴事发现场或召开紧急会议。
4.3.1.3现场指挥
进入应急状态时,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对抢救风险进行评估后,要迅速组织群众开展抢险,做好防护、自救、互救,尽最大可能抢救伤员,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按照本预案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军队、武警,开展抢险求助、医疗救治、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现场监控、卫生防疫、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应急工作。
4.3.1.4扩大应急
经应急处置,仍未控制事态且呈扩大或发展趋势时,县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要迅速向县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报告,申请扩大应急响应。是否扩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在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灾害由建设工程事故演变为两种以上复合型灾害的,县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报告县应急委员会,由县应急委员会确定有关专业应急指挥部共同指挥或由县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直接统一指挥应急工作。
4.4信息公开与新闻报道
县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受县应急委员会委托,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统一向社会公布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应急处置等情况,但应当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县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核实或没有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建设工程事故的新闻报道要及时、准确,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众利益。
4.5应急结束
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基本完成后,县城乡建设局应当组织专家咨询组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检查(检测),分析评估,认为县本级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的,要及时向县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县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按规定决定是否结束应急状态。决定结束时,由县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向社会公布。
4.6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鼓励建设施工单位参加灾害事故保险,并根据建设工程事故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
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相关保险机构应尽快深入调查,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5后期处理
县城乡建设局和事发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应急状态结束的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县应急委员会提交应急工作的调查和总结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时间发生的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问题,今后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改进建议。
5.1保障措施
5.1.1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县城乡建设局应当按规定建立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载明其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时间、使用年限、存放地点和产权所有人等事项,并报县应急办备案。
预备调用装备的所有者,要确定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在该装备用于应急处置工作时,要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5.1.2应急队伍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专项应急队伍由建设、公安、卫生、消防、城管、安监、水务等承担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立。
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发生建设工程事故的可能性和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并在发生建设工程事故后在本单位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他地区或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援。
5.1.3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的保障工作和应急保障车辆储备组织工作,并按规定确定车辆储备的标准。县交通运输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管区)负责应急运输车辆的组织保障工作。县公安局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的有关保障工作。
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发地的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
5.1.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建设工程事故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并建立卫生保障数据库,载明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与专业专场等事项,同时应建立各医学学科的专家档案,制定建立医疗救援保障应急准备措施及医疗救护队伍调度方案。
医疗救护队伍在应急工作中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人员伤情恶化,降低死亡率。红十字会等救援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5.1.5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的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维持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抢劫、盗窃、哄抢公私财物,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行为。
5.1.6物资保障
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建设工程事故应急物资计划报县应急委员会批准。由县应急物资储备统筹安排。
5.1.7经费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抚宁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6、培训与演习
6.1培训
县、乡镇人民政府(管区)及有关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队伍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当接受建设工程事故应急知识的综合或专项培训,掌握应急工作管理或应急处置的专业知识。
县城乡建设局结合自身业务,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建设工程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6.2演习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和县城乡建设局应当定期组织实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演练。综合性应急演练一般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演习根据需要定期组织。
应急演习结束后,应当对演习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在必要时,修订完善有关的应急预案,完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7.附则
7.1预案的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的修订与解释工作,由县城乡建设局负责,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7.2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附录
8.1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8.2县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表

8.3建设工程应急专家组、救援队伍、主要装备、设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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