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宁县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防范全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2]第65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45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十届省人大第38号公告)
《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最新修订)
《秦皇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秦政办〔2005〕120号)
《秦皇岛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秦政办〔2012〕227号)
《抚宁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抚政通[2013]45号)
《抚宁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抚政通[2014] 17号)
1.3 概念与分级
本预案所指的煤矿事故灾难是指煤矿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作业环境不良,引起煤矿突然发生的瓦斯爆炸或燃烧、炸药爆炸、放炮事故、透水、火灾、冒顶、片帮、中毒、触电、机械伤害及因洪水、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煤矿事故灾难。
根据煤矿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域范围内发生的所有煤矿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以及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灾难。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部门负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县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煤管处。
(1)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煤炭事业管处主任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会、县煤管处、县气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消防大队、武警中队、事发地乡镇政府、事故煤矿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抢险组、专家技术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实行应急联动。
(2)指挥部职责:
向县政府报告煤矿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负责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制定;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对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煤矿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批准抢险救援方案;做好煤矿事故灾难重要信息发布工作。
(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全县煤矿事故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的组织工作;负责督促检查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工作;负责收集煤矿事故相关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后,向指挥部报告;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和发布信息,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督促、指导、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国家公职人员在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对违犯应急救援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按规定参加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县公安局:控制事故灾难责任人;组织指挥维护矿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组织对事故发生地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组织对无法识别身份的伤亡人员进行身份确认;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挥调度消防队伍参与煤矿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工作。
县民政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遇险遇难人员亲属转移、安置、临时的基本生活救助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组织、指导抢险救援捐赠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煤矿应急救援处置所需资金保障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事发地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煤炭企业做好事故灾难伤亡人员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煤矿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劳动者维权。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煤矿企业有关地质资料、审批材料等;协调地质、采矿方面专家,参与事故处置方案的制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协调地质勘查单位实施钻探工程抢险;对危害煤矿安全的非法盗采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调运公路运输应急保障车辆,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县水务局:负责通报包括矿区附近主要河流洪水等预警信息;参与因洪涝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和指导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煤矿事故灾难伤员、被困获救人员急救、转诊、心理干预和现场卫生防疫、生活饮用水抽检等医疗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集全县医疗卫生资源进行增援,协调配合运输部门及时安全转运伤员。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因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可能引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排查分析,为抢险救援指挥部决策提供参考。
县工会:负责协调事故抢险时期职工稳定工作,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依法参与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企业对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等善后处理工作。
县煤管处:组织和协调煤矿及相关专业救援队伍、专家等应急资源;搜集提供煤矿井下相关技术资料。
县气象局:负责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负责事故灾难救援现场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电力企业做好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通信、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煤矿事故地面火灾扑救工作;协助煤矿专业救护队开展煤矿井下火灾救援工作。
县武警中队: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参与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
事发地乡镇政府:对本镇所属的事故煤矿组织救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抢险救援工作的协调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紧急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做好事故善后处理,维护当地社会秩序和稳定。
事故煤矿: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要立即启动本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同时立即通知矿山救护队;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物资的筹措和采购;负责伤亡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工作。
2.3指挥部下设各工作组及职责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煤管处
组成单位:县政府应急办、煤管处、安监局、事发地乡镇政府、煤矿企业。
主要职责:协调其他各工作小组开展抢险救援相关工作;传达关于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跟踪、报告和通报事故灾难救援进展情况;负责现场应急值守等项工作;综合调度救援设施、救援物资,协调其他县救援力量及救援物资。
现场抢险组
牵头单位:县煤管处
组成单位:县煤管处、煤矿企业、矿山救护队等。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援方案的组织实施,调度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等应急资源,组织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对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向指挥部进行信息反馈等。
根据事故灾难类型、程度和抢险工作需要,县国土、水务、环保、及武警、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单位派人参加,按相关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专家技术组
牵头单位:县煤管处
组成单位:县煤管处、安监局、国土局、煤矿专家、矿山救护队、事故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研究分析事故灾难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随时调整和修改救援方案并报指挥部批准;提出防范事故扩大的措施和意见;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
组成单位:县财政、交通运输、公安交警、气象、通信、电力、当地乡镇政府、事故单位等。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组织事故灾难抢险救援所需的抢险物资、经费、运输、气象、通信、电力等各种保障,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负责抢险救援人员生活保障。
国土、水务等部门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煤矿事故灾难,及时向指挥部提供相关地质、水文等信息。
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局
组成单位:县卫生、民政、公安、环保部门、柳江医院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协调医疗器械、药品供应;协同组织遇难人员身份确认和遗体处置;监测、检测灾区环境和水源等。
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组成单位:县公安局、当地派出所。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矿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保护重要目标安全,保障救援顺利进行。
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组成单位:县应急、安监、煤管等部门和主要新闻媒体。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相关信息管理、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
善后处理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
组成单位:县民政、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及煤矿企业、保险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临时安置、安抚、救济;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抚恤、理赔;接收社会各界各类物资和资金的捐赠;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监控
(1)县煤管处负责本县域煤矿事故灾难信息的监测与监控、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2)煤管处建立煤矿企业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数据库,同时报上一级管理部门备案。按照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划分和管理规定对辖区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煤矿企业实施重点监测与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测与监控信息,督促煤矿企业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3)煤矿企业要根据煤矿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事故隐患及危险源数据库,重大危险源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监测与监控系统加强管理。与当地气象、水利、国土以及供电部门和单位建立通信联络,一旦得到灾害性天气、洪水、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及停电事故预报,及时发出通知、通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2 预警预防行动
(1)煤管处要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煤矿事故灾难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接到煤矿企业的预警信息报告后,及时调度、了解、核实相关信息,确定应对方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对事故灾难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级别进行分析评估。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一旦发生事故灾难,根据事故灾难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if !supportLists]-->(2) <!--[endif]-->煤矿企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有效利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实时动态预警预报。
出现事故征兆时,立即发布和传递预警信息,按程序向上级报告;下达预警指令,启动预警行动方案,停止生产,组织人员撤离,执行相应预防性处置措施;加强监控,密切跟踪事态发展,检查措施执行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一旦发生事故灾难,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按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及时予以处置。
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等在遇到险情时有权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指令,控制人员进入或关闭、限制使用有险情的场所;当班作业人员发现作业现场存在险情,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又无法安全排除时,工人可以立即停止作业,撤至安全区并及时报告。
3.3 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的,由预警发布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启动一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灾难,启动二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灾难,启动三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灾难,启动四级响应。
4.2 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1)煤矿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县政府和安监局、煤管处及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2)事故灾难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灾难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灾难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灾难现场情况;事故灾难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灾难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快报,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
4.3 分级响应程序
(1)发生Ⅰ、Ⅱ、Ⅲ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时,县政府及事发煤矿企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服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市指挥部的指挥,并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市指挥部的部署实施救援工作。
(2)发生一般(Ⅳ级)煤矿事故灾难时,县政府及事发煤矿企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到现场后,应立即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按照指挥部的安排和各自的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迅速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
及时向市安监局、市政府报告煤矿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媒体公布。
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支援。
4.4 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
(1)煤矿事故灾难救援指挥,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具体领导、指挥、煤矿事故灾难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上一级指挥部负责人及有关成员单位集结到位后,下一级指挥部和煤矿企业应急指挥机构迅速与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衔接,共同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
指挥协调事项:
①根据抢险救援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提出抢险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②认真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决策指示,及时制订或修订施救方案,实施抢险救援;
③协调落实队伍、物资、经费、交通、医疗、通信、电力、自然灾害信息、社会动员和技术支持等各种保障措施;
④组织治安警戒;
⑤做好新闻报道工作等。
(3)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和煤矿企业要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参加抢险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抢险救援工作部署和方案,积极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和各种保障行动。行动内容: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
②迅速找到并控制或消除事故灾难的危险源,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防止事故灾难扩大;
③根据事故灾难类型和专家意见,对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讯等系统进行科学处置,采取有效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④组织专业人员加强灾区环境、气体等监测监控,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⑤积极组织各种应急保障等。
(4)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援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可能引发次生事故灾难,或不具备救援条件无法实施抢险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抢险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救援专家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抢险救援的意见,根据响应级别由相应指挥部决定。
4.5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抢险救援以专业矿山救护队为主、其他救援人员为辅,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煤矿事故灾难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工作。所有抢险救援工作地点均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温度和监控工作环境等,保证工作地点和救援人员安全。
4.6 信息发布
指挥部及新闻报导组组织和管理新闻报道工作,加强协调沟通和正面引导,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
4.7 应急结束
抢险救援工作基本结束,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事故灾难隐患消除后,经县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善后处置工作完成,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由县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要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临时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灾难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援报告。当地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
煤矿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灾难发生。
5.2 保险
煤矿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 调查与评估
煤矿事故灾难调查工作由煤监部门牵头组织,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查明事故灾难原因,落实事故灾难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类似事故灾难发生。
县指挥部对抢险救援过程和应急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煤矿应急救援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救援队伍保障
(1)安监局、煤管处负责矿山救护队的协调。事故灾难发生后,视抢险救援需要,协调矿山县外救护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2)安监局、煤管处和煤矿企业督促所辖煤矿企业建立专职或兼职救护队。没有建立专职救护队的煤矿企业,除建立兼职救护队外,要与专职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建立联合救援保障工作机制。
(3)煤矿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2 经费保障
(1)处置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部门负担。
(2)各煤矿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灾难责任单位承担,事故灾难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6.3 医疗卫生保障
(1)卫生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器械和人员,提高医疗救治和应急保障能力。
(2)医疗急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医疗机构根据指令做好后续救治工作。
(3)煤矿企业建立煤矿医疗救护站,或与企业所在地医疗单位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煤矿企业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煤矿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6.4 救援装备、物资保障
(1)县安监局要建立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库和矿山救护队装备配置及更新项目计划。
(2)县煤管处建立煤矿救援装备及其他相关应急物资信息库,协调事故灾难抢险救援过程中急需的救援装备和物资。
(3)煤管处和煤矿企业应建立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做好抢险救援装备物资保障工作。
(4)矿山救护队按照规程要求和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保证救援装备的完好。
(5)在抢险救援中,已有的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不能满足需求时,抢险救援指挥部紧急征用的救援物资所需的费用,由事发单位予以解决,事故灾难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6.5 交通运输保障
(1)根据职责分工和应急处置需要,分别协调组织公路、铁路、空中运输保障,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的紧急输送。
(2)矿山救护、医疗救护等专用应急车辆应配用专用警灯、警笛。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为应急处置车辆配置规范标志,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救援时间。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1)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络畅通。
(2)县煤管处建立和更新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及县矿山救护队、煤矿专家组和矿山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单位的通信联络。
(3)煤矿企业负责本单位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4)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的通信需求。
6.7 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灾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放通行证,限制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加强对现场重要目标、重点场所的防范保护。
6.8 技术支持与保障
县煤管处设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信息库,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及时召集有关专家研究分析事故灾难情况、提出抢险救援技术措施意见,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6.9 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乡镇根据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向员工说明煤矿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煤矿事故灾难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7.2培训
县煤管处和煤矿企业应将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提高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和素质。矿山救护队加强日常战备训练,提高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7.3演练
县煤管处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针对本行业(本领域)主要特点和易发生事故环节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灾难预防重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经常组织区队、班组的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完善应急措施。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煤管处对煤矿企业煤矿事故灾难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衔接、实施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所涉及的部门职责和人员已经调整、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等情况时,由县煤管处组织修订,并报县政府审批。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对因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批准后,追认为烈士;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煤矿事故灾难重要情况或者对在应急处置中有不服从调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煤管处制订并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