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抚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减缓重污染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225号)《关于印发<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的通知》(环大气〔2016〕80号)《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实施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冀气领办〔2016〕71号)《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抚宁区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四)预案体系
《抚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政府专项应急预案。
各乡(镇)政府、管理区管委会和骊城街道办事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区政府相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操作方案共同构成抚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并与《抚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衔接,以其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轻危害。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上,采取应急措施,最大程度减缓空气重污染程度。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强化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明确责任,及时响应。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信息公开,全民参与。公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应急措施等,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一)抚宁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抚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二)抚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立抚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落实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承担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设在区环境保护局,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应急办主任、区环境保护局局长及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区委宣传部、区工信局、区教育局、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局、区环保局、区城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卫计局、区质监局、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政府应急办、区气象局、区农工委、区城管局、抚宁区电力公司。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1,职能部门通讯录见附件2。
(三)专家组。由环保、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名单见附件3。
(四)督导检查组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三、预警
(一)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当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接到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或预警解除信息时,按要求组织发布或解除本辖区预警信息。
1、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方式与程序
当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接到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通知时,于2小时内完成审批程序(见附件3),并发布预警信息。蓝色预警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审批,黄色、橙色预警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审批,红色预警由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成员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预警级别及时间范围等情况。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2)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接到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关于预警级别调整的通知,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
2、预警解除
当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接到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解除通知时,于2小时内完成审批程序(见附件3),并发布预警解除信息,黄色、橙色预警解除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审批,红色预警解除由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的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二)应急响应启动
发布预警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当污染程度超过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等级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响应级别。污染程度未达到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等级时,按接到的预警级别响应,特殊情况下经请示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可以按照实际污染程度降低响应级别。
(三)分级响应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等预警信息发布窗口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日常检查。
1.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区主城区内禁止核定载质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以柴油为燃料的货车、无标车及黄标车通行。
②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最低减少20%的大气污染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
④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⑤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⑥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⑦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⑧城区禁止露天烧烤,抚宁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除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区对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主城区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尾号与秦皇岛市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区主城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②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最低减少30%的大气污染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当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区教育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自觉停驶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除执行Ⅱ级应急响应不受限行措施的机动车外,城区所有非营运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通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②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最低减少40%的大气污染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原材料用量大的玻璃生产企业,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④城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大型运货柴油车辆绕行城市最外侧环线,限行范围及路线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自行制定公布。
⑤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5.补充说明
当提前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应按照要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公众防护措施(公众防护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对个人、家庭两部以上车属同组限行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为其中一部车办理号牌变更服务。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从预警发布至预警解除时间在48小时(含)以内,因生产工艺特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到位需要12个小时及以上,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应向区政府做出书面说明,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如出现重污染天气持续情况,企业应立即采取停产、限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目标;区政府明确此类企业名单,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向社会公示。
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窑炉,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但应采取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置换的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由于生产工艺特点不能停止生产,以及停产、限产不能实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要做到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最大化,并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
重点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工程,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无特殊情况,应急响应期间按预案规定的减排比例进行减排;在遇有重大活动等情况下,按照国家、省、市通知规定的减排比例进行调整。已执行相关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企事业单位,减排比例达20%及以上的,可不执行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减排比例达30%及以上的,可不执行重污染天气Ⅲ级和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减排比例达40%及以上的,可不执行重污染天气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和原材料运输,重污染天气期间尽最大可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车辆运输。鼓励企业在采暖期尽量降低生产负荷,可安排设备大修等工作,减少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对主动安排在采暖期进行停产、限产的企事业单位,当地政府可考虑在财政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责任落实
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指令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专项方案)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各乡(镇)政府、管理区管委会和骊城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主体责任,组织企业严格执行措施;成员单位加强对本行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组织管理,细化各项措施的实施。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施工扬尘、渣土车遗撒、工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的检查力度,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二)信息发布与宣传
区委宣传部负责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实施,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响应工作宣传。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区委宣传部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凡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均有义务免费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以及公众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三)公众监督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公众监督举报方式,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接到举报后,将举报内容反馈至督导检查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六、信息报告
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终止1日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向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送本次应对工作总结。
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于每日15:0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上报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终止后次日12:00前上报应对工作总结。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每年4月将前12个月工作评估情况上报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各乡(镇)政府、各成员单位及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一)人力保障
成立独立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并确保专家组、督导检查组人员配备齐全,及时到位。各成员单位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二)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
(三)物资保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通讯与信息保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五)能力保障
加强我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能力建设,建立动态清单数据库。利用现有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控和自动气象站,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
(六)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组织建立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七)制度保障
区政府与各部门、各乡(镇)政府、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纳入考核主要内容。各部门和企业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区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区政府和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
区政府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开展预案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九、附则
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区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一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备案。
钢铁、焦化、水泥、玻璃、铸造、石油化工、医药化工、危险废物处置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的及“高架源”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县工业信息、安全监管、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核定和专家评审后,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备案;其它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区工信、安监、环保部门现场核定后,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2月16日印发的《抚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