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它地震事件的应急行动、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河北省地震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发生此类地震灾害后,可视地震应急需求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支持和协调请求。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地震应急演练、地震灾害评估、救援队伍和避难场所建设等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区人民政府主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区地震局局长
区公安分局局长
区武装部部长
区发改局局长
区民政局局长
区安监局局长
区卫计局局长
区建设局局长
区应急办主任
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外事侨务办、区文教体广新局、区交通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城管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区国土局、区广播电视台、区市场监管局、区旅游局、区环保局、共青团区委、供电公司抚宁分公司、中国电信抚宁分公司、中国联通抚宁分公司、中国移动抚宁分公司、区红十字会、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区直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区地震局承担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2.2 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本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区地震局配合市地震局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4.2 震情速报
我区位于首都圈地区,对本区辖区内及邻近地区3级以上地震,区地震局根据市地震局提供的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在震后30分钟内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最终确定的地震震级等地震参数依据中国地震局发布的地震信息。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协助、配合工作,公安、安监、交通、铁路、水务、建设、教育、卫生等部门和单位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区外事侨务办、台湾事务办、旅游局、民政局及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5 应急响应
5.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区武装部、武警抚宁支队、地震、消防、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区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区环保局、国土局、水务局、城管局等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
施。
5.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团区委、区民政局、区卫计局等部门,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5.10 发布信息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Ⅳ级地震应急响应的地震灾害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区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区民政局、国土局、建设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 重大地震灾害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3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视震情、灾情请求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近岸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区地震局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区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8.4 避难场所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基础设施保障
区工信局、区无线电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区广播电视台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全区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区工信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本区辖区及邻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区地震局加强地震监测、震情趋势研判,及时上报区政府,同时向市地震局上报。区广播电视台以稳妥、适当的方式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时,区地震局、区广播电视台分析传言起因,做好电话接听、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等工作,平息地震传言。对恶意发布、散布地震谣言,造成严重影响的人员,区公安部门及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3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我区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区地震局及时向区政府和海上搜救机构、海事管理部门等通报情况。当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险、原油泄漏等突发事件时,全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地震局备案。预案实施后,区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区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地震局、区政府应急办备案。交通、铁路、水务、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0.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地震局负责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