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秦皇岛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规定》《秦皇岛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秦皇岛市抚宁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四)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食安办主任担任,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事件涉及国外、港澳台时,增加区外侨办、区台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指挥部职责:
1.负责统一领导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3.组织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5.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指挥长职责:
1.批准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组织指挥应急救援行动;
3.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救援方案,制定救援决策;
4.接受现场指挥部现场情况的汇报,对现场指挥部的决策进行批准;
5.根据事件发展,决定是否启动扩大响应。
副指挥长职责:
1.协助指挥长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2.根据分管职责向各成员单位下达救援指令;
3.向指挥长提出救援建议。
(二)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政府食安办(区市场监管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会商、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主要负责:
1.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相关乡(镇)政府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向区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
(三)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见附件1)
(四)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事件发展和应急工作需要,应急指挥部可派出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和成员由应急指挥部临时指派,职责为落实应急指挥部各项指示,现场处置各种突发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事件进展。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下设若干现场工作组。
(五)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区级指挥部组成,成员单位分别是区政府食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农牧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分局、区交通局、区林业局、区文教体广新局、区旅游局、区城管局、区发改局(商务局、粮食局、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具体职责见附件2)
三、事件及响应分级
(一)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四个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见附件3)
(二)响应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四个等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见附件3)。初判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国务院批准启动I级响应。初判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省政府批准启动II级响应。初判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市政府批准启动III级响应。发生I级、II级、III级食品安全应急响应,区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的部署开展处置工作。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区政府批准启动IV级响应后,区级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上级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未达到本预案IV级响应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秦皇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四、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区市场监管局、区卫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验、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食药监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2.预警信息发布
区市场监管局、区卫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研判结果进行会商,由区政府食安办向区政府建议,由区政府决定是否发布或授权区政府食安办发布预警警示信息及级别。确定发布预警警示信息时,要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根据《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及《秦皇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规定》等有关规定,发布风险警示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区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存在的风险和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
4.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三)信息报告
1.报告主体和时限
按照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增强信息通报、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 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接报电话:工作时间:7811509 (市场监管局办公室)7811510(市场监管局应急科);非工作时间:7811523(市场监管局值班室)。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计局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6)卫生计生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盛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上报。
(8)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2.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
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3.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
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及上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先期处置
在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事件处置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介入之前,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地相关部门(单位)和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应当立即组织各方力量抢险救援、管控现场,防范事态扩大,按照职责和规定的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同时迅速向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六、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突发事件,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应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并按照规定立即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V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区管委、街道办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件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处置措施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1.医学救援
区卫计局迅速组织全区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2.现场处置
区直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有关调查工作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3.流行病学调查
区卫计局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后,于2天内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应急检验检测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为区疾病控制中心和检验中心,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物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后确认没有安全问题的应当予以解封。
5.事件调查
事件调查工作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三)事态评估
应急指挥部要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组对引发突发事件的相关风险因素及时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分析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处置方案提供参考依掘。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和相关部门通报。
(四)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五)社会动员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六)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事发地乡镇政府、管理区管委、街道办和区直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有效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二)社会救助
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受灾群众安置工作;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组织、公益团体等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八、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二)指挥平台保障
利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和省政府建立的应急平台系统,运用大数据和文本挖掘技术,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和分析。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三)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应当统筹列入区级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四)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积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根据需要组建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专业队伍,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及时为受灾地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同时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五)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功能、分布和使用状态,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要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可以临时实施交通管制。
(六)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应依法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的各项准备方案,采取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区管委和街道办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发动和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协助公安部门实施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九、监督管理
(一)应急演练
要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用演练来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
(二)宣传教育培训
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责任与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隐瞒、谎报、缓报、漏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附则
(一)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
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三)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秦皇岛市抚宁区政府食安办负责牵头制定,并报秦皇岛市抚宁区政府审批通过。由秦皇岛市抚宁区政府食安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