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消除金融突发事件的危害和损失,指导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辖区内经济、金融、社会稳定。
本预案所称的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本区行政区域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 因市内或周边市、县区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区内金融突发事件。
1.3.2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3.3 因本区行政区域内一家金融机构出现大规模挤提、挤兑或退保,而引发该金融机构所属系统或全区金融系统挤提、挤兑情况的金融突发事件。
1.3.4 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区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街道办事处按照区政府和预案的要求,具体负责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1.4.2 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全区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工作由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按照“谁主管、谁整顿;谁批设、谁负责”的原则,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街道办事处按各自职责进行分工负责。
1.4.3 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提高防范金融突发事件意识和水平,加强日常监控和内部管理,加大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发现苗头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以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
1.4.4 快速反应,分级控制。建立预警和监测机制,强化应急人、财、物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工作要求,保证发现、报告、控制和救助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金融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启动预案,及时准确处置。根据金融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将金融突发事件分为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金融突发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
2 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2.1 应急组织体系
2.1.1 成立抚宁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的组织、协调和领导。由区政府主管金融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金融办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抚宁支行及秦皇岛银监分局抚宁监管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区金融办、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中国人民银行抚宁支行、秦皇岛银监分局抚宁监管办事处、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法制办、区法院、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上述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抚宁支行,负责日常工作。
2.1.2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统一领导、指挥全区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分析、研究全区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
(4)根据需要协调、指导有关事宜。
2.1.3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开相关会议。
(2)收集、整理、研究、上报有关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料,对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对是否启动本预案提出建议。
(3)督促、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开展工作。
(4)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和事后移交工作。
(5)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6)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管区、街道人民政府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中国人民银行抚宁支行工作职责:对区级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经上级行批准后,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工作建议。
(2) 秦皇岛银监分局抚宁监管办事处工作职责: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区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工作建议。
(3)区委宣传部的工作职责:协调事件处置部门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和新闻发布通稿;协助事件处置部门统一宣传口径,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播发相关新闻;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协调指导事件处置部门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及时收集舆论信息,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和协调,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4)区财政局工作职责: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如需财政出资救助时,由区财政局确定救助方式及资金来源,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及时划拨专项经费。
(5)区公安分局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区政府和事件发生金融机构维护运行秩序,防止风险扩散和出现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发展。
(6)其它有关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按照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联动作用,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配合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2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
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要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主要负责保持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1)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确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工作方案。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证事件发生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
(4)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1.1 秦皇岛银监分局抚宁监管办事处要根据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
3.1.2 中国人民银行抚宁支行要加强对各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主动对影响金融稳定的各地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和上级行,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3.1.3 各金融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秦皇岛银监分局抚宁监管办事处应每季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抚宁支行通报本系统金融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抚宁支行据此对全区金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秦皇岛银监分局抚宁监管办事处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区政府、本系统上级机关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中国人民银行抚宁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抚宁支行在各部门通报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3.2.2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预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 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的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金融突发事件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应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4.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国际国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本区行政区域内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经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具有全区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多个乡镇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区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区或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跨县(市、区)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所涉及金融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区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跨县(市、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1.1 Ⅰ级响应程序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有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开展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本系统上级部门。
(2)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5.1.2 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3)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中国人民银行抚宁支行、秦皇岛银监分局抚宁监管办事处、区财政局、区金融办以及风险涉及部门应根据本系统上级机关和市政府的授权及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5.1.3 落实措施
(1)正式处置方案经本系统上级机关或区政府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收购个人债权和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使用再贷款操作程序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抚宁支行负责办理发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收回。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区公安局负责,必要可向上级公安机关请求支援。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街道办事处负责。
(5)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启动抚宁区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街道办事处共同协商制订处置方案,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工作。
5.2.2 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各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区政府指定协调机构进行协调,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区政府。
5.3 Ⅲ级响应
5.3.1 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街道办事处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3.2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5.4 信息报送
5.4.1 发生金融突发事件,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中国人民银行抚宁支行和区人民政府。
5.4.2 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秦皇岛银监分局抚宁监管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最迟不超过3个小时上报本系统上级机关和市政府,同时通报中国人民银行抚宁支行,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5.4.3 中国人民银行抚宁支行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上级机关及区政府。
5.4.4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6.1.1 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印章、业务档案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6.1.2 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1.3 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2 评估与总结
6.2.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区政府,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抚宁支行。
6.2.2 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区政府。
6.2.3 金融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
6.2.4 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3 奖励与处罚
6.3.1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3.2 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6.4 检查与审计
6.4.1 区审计局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6.4.2 中国人民银行抚宁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讯方式的稳定畅通。
7.1.2 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7.1.3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区财政局、秦皇岛银监分局抚宁监管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以及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7.1.4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 文电运转保障
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 技术保障
7.3.1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要有计算机备份。
7.3.2 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7.3.3 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7.3.4 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7.4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区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应急工作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7.5.2 区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7.5.3 区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8 附则
8.1 区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2 本预案由秦皇岛市抚宁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