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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秦皇岛市抚宁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18-02-12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突发公共事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11998

秦皇岛市抚宁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执行目标

确保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迅速、科学、有序、高效地予以控制和扑灭,确保农牧业及相关产业持续稳定发展、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秦皇岛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区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基本方针

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在区、乡镇两级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动物疫情以属地管理为主,发生地乡镇及有关部门负责组建现场指挥协调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紧急防控措施。必要时,区级指挥机构调集相邻应急预备队予以增援,或报请市政府协调部队、武警和有关部门支援。

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工作方针,本着“早发现、快报告、严处置”的原则控制、扑灭重大疫情,最大限度的减少经济损失和避免动物疫情感染人事件的发生。

(四)重大动物疫情的界定及分级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见附录)呈暴发性流行时,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按下列规定分为四级:

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区内3个乡镇出现疫点。

2)区内1个乡镇出现连片疫点。

3)省、市公布一级疫情或其他特殊情况划为一级疫情的。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区内2 个乡镇出现疫点。

2)区内1个乡镇发生5个以上疫点。

3)省、市公布二级疫情或其他特殊情况划为二级疫情的。

3、仅1个乡镇发生5个以下疫点的为三级疫情。

4、相距50公里内的相邻区域发生疫情时为四级疫情。

二、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具体职责:当本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受到外地重大动物疫情严重威胁时,立即进入工作状态,负责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管本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控制工作,本级应急预案的启动、疫情的控制和扑灭。

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主管农牧工作副区长任指挥长,成员由农牧局、财政局、卫计局、发改局、食安办、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交通局、林业局、监察局、火车站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日常工作机构

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牧局主管领导担任,设一名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无重大动物疫情,未启动应急预案时,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预测、报告、预警和应急准备等方面的日常工作。

有重大动物疫情,应启动应急预案,办公室成立若干临时工作组,具体负责疫情信息收集、分析和预测,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调配疫情处理所需的资金和物资,组建应急预备队,监督执行预防、控制、扑灭措施、信息反馈等。

(三)专家咨询组

区指挥部办公室聘请若干名专家组成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专家咨询组。具体职责是:研究本区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为应急处置提供科学依据,并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四)乡镇职责

乡镇对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和扑灭工作负总责,本级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动员、落实经费、储备应急物资、实施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扑灭等项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时,报请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增援。

(五)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农牧局

负责疫情的监测、临床诊断、报告和疫源追踪;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监督指导对疫区易感动物的扑杀和死亡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监督管理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储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负责禽类屠宰场(点)的消毒和防疫管理,定点禽类销售场所的防疫管理;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无害化处理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评估疫情处理所需资金,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培训疫情处理预备队员及其他参与疫情控制扑灭人员;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及时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疫情。

2、区监察局

负责执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追究。

3、区卫计局

负责人间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负责对疫区内高危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以及感染重大动物疫病人员的隔离和治疗工作。

4、区发改局

负责制定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基础设施和物资储备资金计划及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

5、区财政局

负责安排防疫经费和动物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负责经费的批拨和监督管理。

6、区公安分局

负责封锁疫区,通往疫区车辆的管制及封锁区内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并协助农牧部门做好疫点内易感动物强制扑杀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运输车辆的强制检查和消毒工作。

7、区交通局

负责确保通往疫区的道路畅通,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消毒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8、区食安办、市场监管局

负责对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违法经营易感动物及产品行为的行政管理,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协助做好交易市场的消毒工作,负责实施对预防及治疗人畜共患病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各项防疫物资的质量监督检查。

9、区林业局

负责对区野生动物的疫情普查、候鸟栖息地的观察和消毒,协助农牧部门开展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以及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10、区火车站

负责铁路运输货物和客运人员的防疫卫生监督检查。

三、重大动物疫情的诊断与报告

区农牧水产局负责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网络体系。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动物具有类似重大疫情临床症状,2小时内向乡镇报告。接报单位在立即向区农牧水产局报告的同时,指派2名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必须在4小时之内由区农牧水产局报告区政府和市农业局。

重大动物疫情按以下程序确诊:

(一)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具有兽医师以上资格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经初步诊断怀疑为重大疫情病例的,由参与临床检验的技术人员出具诊断报告。

(二)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时按疫情报告程序逐级上报。经诊断为阳性的,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

(三)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经省、市批准,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指定部门进行病毒分离鉴定,并最终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

四、动物疫情的分级管理及应急处置

(一)发生一级疫情时,发出红色警报。区、乡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区政府发布封锁令,应急指挥机构进入工作状态,组织实施疫情控制和扑灭,并按照市、区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控制措施。

(二)发生二级疫情时,发出橙色警报。区政府根据区农牧水产局的建议,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区及发生疫情的乡镇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进入工作状态,组织实施疫情控制和扑灭措施。

在确诊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病例后,区政府发布封锁令,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疫情紧急控制和扑灭措施。

(三)发生三级疫情时,发出黄色警报。区政府根据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启动应急预案,动物疫情指挥机构进入工作状态,组织实施疫情控制和扑灭措施。

区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

(四)发生四级疫情时,发出蓝色警报。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进入预警状态。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疫情动态,为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充分准备。

五、紧急控制措施

(一)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1、饲养场所发生的疫情,散养的将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放牧饲养的以放牧地点为疫点;规模场户以染疫动物所在场为疫点。运输过程中发现的疫情,以运输染疫动物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加工过程中发现的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销售环节的疫情,以动物交易市场或动物产品交易市场为疫点。

2、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内划为疫区。

3、疫区外510公里(根据不同病种确定)划为受威胁区。

(二)疫点采取措施

1、强制扑杀所有的易感动物,并对所有的死亡、扑杀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易感动物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工具、饲养舍、场地进行消毒。

(三)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1、根据区农牧水产局的申请,由区政府发布封锁令。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牌进行封锁管制。出入疫区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车辆和物品进行消毒。

2、关闭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屠宰场(点),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入。

3、对易感动物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被污染的物品、工具、饲养舍、场地进行消毒。

5、按照技术规程的规定,对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处置。

(四)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强制免疫注射,并登记建立档案。

2、进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五)疫源分析和追踪调查

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派专家组对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疫源及可能扩散和流行的趋势,对可能存在的疫源以及出售的带有疫源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等进行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六)封锁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日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专家组审验合格后,由区农牧水产局向区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七)处理记录

区农牧水产局、乡镇必须对疫情应急处理的全过程做好记录,建立专项档案。

(八)非疫区采取的措施

未发生疫情的乡镇行政区域应进入预警状态, 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疫情的准备并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防控措施,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六、善后处理

(一)兑现扑杀补贴。在进行疫情紧急处理,特别是实施扑杀染疫动物措施时,要对扑杀动物进行登记,按规定兑现扑杀补助。

(二)做好被封锁疫区的物资供应。特别是食品、药品和其它生活用品,要保证供给。

(三)确保动物疫情处置人员的生命安全。在实施动物疫情紧急处置过程中,卫生部门应组织医疗队现场服务,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一旦发生动物疫情感染人,应进行全力救治。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应急预备队。区、乡镇应按照处置较大疫情的需要,建立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预备队员以农牧、公安、交通、财政、卫生、食安、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职工为主,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为辅。每年由农牧部门组织实战演练或培训。

(二)建立应急储备物资库。区、乡镇建立紧急疫情处理物资储备库,按照紧急处置一起较大疫情的需要储备适量的应急处理物资。动物疫情应急储备库由同级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储备物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各种物品的失效期逐年进行淘汰更新。

(三)设立应急储备金。区、乡镇应将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物资、扑杀补贴、强制免疫、疫情监控及疫情处理等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设立动物疫情紧急处置预备金。

八、其他事项

(一)乡镇政府、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二)从事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预案规定。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无条件执行本预案依法采取的强制控制、扑灭措施。

(四)违反本预案规定,引起重大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受到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预案的修订与解释工作,由区农牧水产局负责,并报区政府批准。

(六)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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