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科学有效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
《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河北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秦皇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规定》
《秦皇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秦皇岛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工作: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Ⅳ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2.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Ⅲ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3.区政府认为需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4.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事故不适用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五)风险分析
目前,全区共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3家,主要生产液氨、沥青和燃料油、铝银浆等产品。
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46家,其中危险品经营企业10家,危险品成品油经营企业(加油站)30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单位1家,氧气、二氧化碳充装企业2家。
管道输气企业1家,为河北永唐秦输气管理处,管道共计。危险化学品管道一条,秦皇岛天运管道运输有限公司液氨管道通过我区境内,液氨长输管道长约。
全区危险化学品行业具有企业小、点多面广等特点,在生产加工和储存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石油化工和化学物质多,且这些物质大多具有易燃、易爆、易挥发、易扩散流淌、易产生静电、易受热膨胀及有毒等特性,存在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事故风险。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区应急指挥部
1.区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为区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及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分析、研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诀策事项;
(2)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市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
(3)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并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4)指导各乡镇政府、各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为乡镇)做好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应对处置工作;
(5)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总指挥及职责
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决定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和终止。
(2)负责区级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3)负责本区内各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协调、指挥和调集工作;
3.副总指挥及职责
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政府应急办主任、区安监局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1)协助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2)协助总指挥向各成员单位下达救援指令;
(3)向总指挥提出救援建议。
(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组织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决定;
2.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管理;
4.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制度,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5.负责区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
6.对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或预警信息进行监测,视情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7.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8.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9.指导乡镇政府做好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期应对处置工作。
(三)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同时成立相应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应急工作组可根据需要增减。
(1)现场协调组
由区安监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
综合协调、会议组织、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管理,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现场抢险组
由现场总指挥指定的负责人任组长,区消防大队、救援专家、事故单位和相关专兼职救援队伍参加。现场抢险队伍以区消防大队为主,其他救援力量配合。主要负责:
(1)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参照事故单位应急预案,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组织、指挥抢险队伍实施现场抢救(包括抢救伤亡人员和灭火、堵漏、排险等);
(2)迅速确定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事故波及范围,提出疏散周边人员等相应建议;
(3)指挥做好现场防火防爆、防化学伤害、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灾害;
(4)保护事故现场;在抢救结束,确认危险已经消除,提出终止现场抢险的建议。
3.专家组
由区安监局牵头,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安排相应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负责:
对应急事故现场灾情的危害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救援方案,并对后期处置提出建议。
4.环境监测组
由区环保分局牵头,事发地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事故单位参加。主要负责:
(1)迅速对事故周边环境进行监测,针对事故影响范围及程度,出具监测报告,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及现场抢险组;
(2)在事故抢险过程中,随时监测事故周边环境的污染程度,发现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立即报告现场抢险组;
(3)对事故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价,确认危险物质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将检测评价结果及时报现场抢险组及区指挥部;
(4)对应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水体、土壤污染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
(5)在应急结束及现场清理恢复阶段,继续跟踪监测直至正常。随时提供气象信息,提供风向、风速、流量、温度等气象信息供指挥部决策。
5.气象监测组
由区气象局牵头,事发地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
(1)迅速对事故发生地风向、风力、气温、温度等气象情况等气象情况进行监测和预测,及时报告区指挥部及现场抢险组;
(2)在事故抢险过程中,随时提供气象信息,提供风向、风速、流量、温度等气象信息供指挥部决策。
6.疏散安置组
由事发地的乡镇政府负责,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
(1)按照区应急指挥部指令,做好受影响人员疏散的动员、提供疏散车辆,秩序维护,明确疏散路线、疏散地点。
(2)做好疏散人员安置,提供生活保障和卫生防疫工作。
7.秩序维护组
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治安、交警、当地派出所和属地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
(1)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安排专人严格控制进入事故现场人员,并认真做好登统计。
(2)根据需要,在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
(3)确认死亡人员身份等工作。
8.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计局负责,事发地的乡镇政府及医疗救护单位、事故单位安排有关人员参加。主要负责:
(1)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安全区域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抢救治疗;
(2)及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依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
(3)出现大量危重人员时,迅速分流转送指定医院,并组织专家做出伤害程度的判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疗,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9.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区新闻中心、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分局、事发地的乡镇政府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
(1)组织撰写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稿件并对外发布;负责新闻媒体人员对接;
(2)及时发布事故相关信息,防止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10.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的乡镇政府负责,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建设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
(1)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
(2)提供应急救援人员食宿及饮水保障;提供应急供电保障和通信保障。
11.事故调查组
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与事故报告的拟定按有关规定执行。事故调查组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专职负责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的乡镇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应急处置评估组组长由区安监局应急管理机构人员担任,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并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协助下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应急处置评估。
12.善后处置组
由事发地的乡镇政府负责,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卫计局、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及事故单位参加。主要负责:
(1)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协调相关理赔工作;
(2)事故影响范围内人员衣食住行的安置;
(3)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
(4)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四)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环保分局、区气象局、区建设局、区工信局、区城管局、区人社局、区国土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区总工会、区消防大队、事发地乡镇政府、事故单位等组成。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1.区委宣传部
做好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1)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2)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
2.区公安分局
(1)组织公安消防力量进行现场救援,配合企业制定泄漏、爆炸和灭火扑救处置方案;
(2)组织伤员的搜救;
(3)协助企业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和救援后的洗消工作;
(4)组织实施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
(5)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
(6)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
(7)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以及对逃逸人员的追捕;
(8)确定死亡人员身份。
3.区财政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资金的保障、核算和监管。
4.区卫计局
组织调派医疗专家、卫生救援队伍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5.区民政局
(1)协助做好事故疏散人员避难场所及衣、食、住的安排;
(2)协调调拨相关应急救援物资。
6.区交通局
(1)协调事故应急期间所需运输工具调集工作;
(2)组织、指挥、协调因事故损坏的交通设施的抢修工作;
(3)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保障道路畅通;
(4)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7.区环保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置提出建议。
8.区气象局
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监测及气象资料,并提供气象预报信息。
9.区建设局
(1)提供有关建筑物的技术支持;
(2)组织、指挥、协调因事故损坏的重要设施的抢修工作;
(3)协调事故救援中挖掘、装卸等大型工具。
10.区工信局
协调区电力公司,做好事故救援中的电力保障。
11.区城管局
负责事故救援中排污、垃圾处理、卫生设施等保障工作。
12.区国土局
负责做好由于地质灾害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各种技术保障工作。
13.区人社局
(1)督促发生伤亡事故的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
(2)对己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及时支付工伤保险。
14.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5.区安监局
(1)做好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报告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建议;
(3)根据指示,通知相关乡镇、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处置;
(4)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提供事故救援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
(5)建立应急专家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专业辅助队伍档案,根据事故需要,调动专家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专业辅助队伍,组建专家组;
(6)参与或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和指导对本预案的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16.区总工会
依法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7.区消防大队
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8.事发地的乡镇政府
组织做好或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安置、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19.事故单位
(1)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
(2)按照指挥部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及后期相关工作。
三、事故响应分级
(一)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I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II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III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IV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响应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响应分为四级,本预案对应的应急响应为四级:
一级响应:发生Ⅰ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为一级响应。
二级响应:发生Ⅱ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为二级响应。
三级响应: 发生Ⅲ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为三级响应。
四级响应:发生Ⅳ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或区政府认为应启动区级预案的生产安全事故为四级.
区政府根据事故情况和本地实际,决定提高或降低事故响应级别,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对职责范围内可能导致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进行监测。监测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雷电、雨雪、地震等自然灾害;研判事故发展趋势。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即采取预警措施:
1.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一般生
产安全事故信息时;
2.预测到雷电、雨雪、地震等自然灾害信息,可能造成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
3.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范围能持续扩大,经研
判,可能危及更多周边群众时。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按事故紧急和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共四级,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分级标准见附件1)。
2.预警信息发布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区安监局制作,区预警发布中心统一发布:
(1)可以直接发布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经区安监局主要领导审核无误,签字盖章后传真(电子版发邮件)至区预警发布中心备案;
(2)对社会影响大、易引起公众恐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区安监局主要领导审签后报区政府应急办审核,并经区政府批准后再送区预警发布中心;
(3)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的内容主要包括预警的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3.预警行动
(1)预警信息的分析和研判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接到可能或即将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立即对预警信息进行研判,分析可能对本行业、本辖区的影响和可能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向有关企业和部门通报预警信息。
(2)应急准备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按照预警级别,通知相关人员做好应急准备,并督促相关企业采取防范措施。在事态严重时,要及时报告区政府,由区政府协调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3)预警的解除和舆情应对
预警解除后,由区安监局将预警解除信息报区预警发布中心,由区预警发布中心宣布预警解除信息。发布预警信息和解除预警信息时要做好舆论应对准备,避免引起公众不必要的恐慌,事态特别严重或情况紧急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预警信息或预警解除信息,并及时关注公众反应。
(4)预警级别的调整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经区政府同意,由预警发布单位对预警级别向上或向下进行调整,并及时发布。
(三)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
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下列程序报告:
事故单位→区安监局→区政府→市安监局→市政府→省安监局。
事故企业应在1小时内上报区安监局,每级安监局上报时限不超过2小时,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有关情况。
区安监局统一负责全区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过程中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并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和市安监局补报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信息。
负有报告职责的单位要跟踪事故情况,续报事故发展、抢救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并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声援。
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6682216。
2.信息通报
(1)区政府通过研判或分析可能引发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获知其他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及时通报乡镇政府和区有关部门。
(2)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接到上级关于事故险情的通报后,必须立即核实,并通报至相关部门和单位。
(3)乡镇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上级通报或获知其他灾害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要及时通报至相关部门和单位。
五、先期处置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区应急指挥部介入现场指挥前,事发地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事故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各方面力量抢险救援、管控现场,防范事态扩大,按照职责和规定的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同时迅速向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六、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按照事故响应级别,区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在统一指挥与调度下,开展应对工作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统一部署,组织力量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事发地的乡镇政府和事发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1.启动四级响应
启动四级响应时,区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2)区有关部门接到区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后,按照本预案要求,向部门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报告,组织相关人员赶赴区指挥部或事故现场参加相关工作组,按照职责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3)根据救援需求,迅速调集事故抢救所需有关人员、设备、器材;
(4)研判事故形势,在事故危及周边居民时,及时进行疏散;
(5)救援力量不足时,申请市救援组织参与救援;
(6)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通过做出标志、拍照、摄像、记录和绘制现场图等形式保护事故现场。
2.启动三级、二级和一级响应
除按照四级响应程序迅速开展救援外,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1)向市政府和市安监局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和救援进展信息;
(2)根据事故进展情况和救援需要,请求上级或外部支援;
(3)事故可能超出本行政区范围,要向周边县(区)政府或相关单位进行通报;
(4)上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部成立后,配合上级指挥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并做好相应支撑和保障工作。
(二)指挥协调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启动本预案,进入响应程序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启动本预案后,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迅速到达总指挥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或事故现场,总指挥部的位置应设置在事故现场侧上风方向安全距离外。
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应急总指挥部授权决定,通常由区安监局局长担任。
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地的乡镇政府、事故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的乡镇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工作主要包括:
(1)根据现场抢救工作需要和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救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时,通过区政府协调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三)应急响应程序
当启动本预案后,各部门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事发地的乡镇级政府
启动并实施乡镇级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区安监局报告;
成立本地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
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
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开通与事发地的乡镇级应急救援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和市安监局报告事故灾难基本情况和抢险救援的进展情况;
通知区应急指挥部组成单位成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区应急指挥部;
开启移动通讯指挥设备,为事故现场联系提供应急保障;
通知相关救护队随时待命,必要时调动救护队实施增援;
事故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时,区安监局负责及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同时上报区政府办公室和市安监局;
按区政府的决定,协调落实有关事项。
3.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1)迅速按要求集结,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各自职责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2)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3)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出增援请求。
(4)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救援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5)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四)响应措施
1.一般(Ⅳ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1)区各有关部门接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后,按照本预案要求,向部门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报告,组织相关人员赶赴区应急指挥部或事故现场参加相关工作组,按照职责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2)根据救援需求,迅速调集事故抢救所需有关人员、设备、器材;
(3)研判事故形势,在事故危及周边居民时,及时进行疏散;
(4)救援力量不足时,向上级安监部门申请增加救援;
(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通过做出标志、拍照、摄像、记录和绘制现场图等形式保护事故现场。
(6)事发地的乡镇政府按照本乡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做好事故的先期应急处置。
2.较大(Ⅲ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经区应急指挥部研判,事故的严重程度已超出我区应急救援能力,由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主要领导同意,向市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区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3.应急联动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与周边地区的县(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通信联络、信息共享、应急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逐步完善与属地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值守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应急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五)事态评估
事故调查组应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按规定上报。
(六)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
现场抢险处置结束,经组织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现场抢险组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留下有关人员予以监护。
(七)社会动员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八)信息发布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委宣传部要组织做好报道、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抢险结束,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故伤亡人员由善后处理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治疗和抚恤;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二)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故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区卫计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三)保险理赔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八、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处置队伍包括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解放军现役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二)物资与经费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逐步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级政府要鼓励和引导村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灭火等专用车辆由“119”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抢险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以区建设局为主、事故发生地企业、乡镇政府配合协调解决。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以区交通局为主协调解决。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区卫计局负责协调解决。区消防大队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区环保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任务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由事故单位、区消防大队及大型企业救援队伍自备。事发地的乡镇政府负责抢险人员所需食品和饮用水供应。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落实所需资金。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施设备资源,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和气象资讯工作;
建立重大危险源基础数据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账,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利用已建立的数据库,掌握生产安全管理信息,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四)通信与信息保障
根据救援实际需要,由区工信局协调通信运营商负责通信和信息保障。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人员,充分利用通讯手段,保障通讯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更新登记。
(五)救援装备保障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完善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的紧急调用。全区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要按规程配备必要的装备。
各级政府常备物资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负责;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负责,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用社会物资。
(六)其他保障
1.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分局做好交通秩序维持,对应急车辆优先放行;区交通局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2.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3.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持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4.社会动员保障
区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保障工作。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增援,事发地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保障。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时,须为参与人员提供完备的防护器材,保障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原则上动员的社会力量要具备相关应急知识与技能。
九、监督管理
(一)演练
区安监局和各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工作。本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二)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纸、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二)培训
预案发布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三)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按照预案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修订。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