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科学有效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秦皇岛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秦皇岛市抚宁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标准。
本预案适用于:
(1)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Ⅳ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Ⅲ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3)区政府认为需要由“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处置的事故。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五)事故分级
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分级标准同《秦皇岛市抚宁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六)风险概述
全区共有3家非煤矿山生产企业。按区域划分,其中茶棚乡2家、留守营镇1家。按类型划分,露天金属矿山1家,采石场2家。
抚宁区非煤矿山企业具有数量少,规模小等特点。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火灾、边坡坍塌等事故风险。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指挥部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为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人社局、区国土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分局、区安监局、区总工会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1.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区政府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
组织一般(Ⅳ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市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
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并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指导乡镇政府做好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应对处置工作;
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总指挥职责
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本预案启动后全权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工作;负责应急队伍调动及人力、资源配置,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及事故状态下各职能单位的职责。
3.副总指挥职责
协助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协助总指挥向各成员单位下达救援指令;向总指挥提出救援建议。
(二)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组织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决定;
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管理;
建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制度,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负责区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
对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或预警信息进行监测,视情况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负责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配合事发地的乡镇政府做好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应对处置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同时成立相应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应急工作组可根据需要增减。
1.现场指挥部下设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
牵头负责人:区安监局主管副局长
组成单位:区政府办、区安监局、事发地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其他各工作小组开展抢险救援相关工作;传达关于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跟踪、报告和通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时,报请区政府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负责现场应急值守等项工作。
(2)现场抢险组
牵头单位:区政府应急办、区安监局
组成单位:区消防大队、区国土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气象局、区环保分局、事发地的乡镇政府等部门相关人员及专家组、专业救援队伍、事故单位
主要职责:
①由区应急指挥部召开参与部门、应急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会议,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②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和事故单位应急预案,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组织、指挥抢险队伍实施现场抢救;
③迅速确定事故类型和事故波及范围,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疏散周边人员等相应建议;
④做好现场救援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灾害;
⑤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区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协助事故调查;
⑥保护事故现场;在抢救结束,确认危险已经消除,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现场抢险的建议;
⑦做好事故应急处置中的气象、环保监测工作;
⑧指导事故单位进行事故现场清理及恢复生产工作。
(3)专家技术组
牵头单位:区安监局
组成单位:区安监局、区国土局和非煤矿山安全、地质专家
主要职责:
①参与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②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过程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提出事故扩大防范措施建议;
③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咨询。
(4)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的乡镇政府
组成单位: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及非煤矿山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保管、供应;按照事故救援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资、经费、运输、电力等各种保障,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负责抢险救援人员及受灾人员生活保障。
区国土局、区水务局等部门视自然灾害可能引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参加,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及时提供相关地质、水文、地震等信息。
(5)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区卫计局
组成单位:区卫生医疗机构、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
主要职责:
①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安全区域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抢救治疗;
②及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根据受伤情况,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
③出现大量危重人员时,迅速分流转送指定医院,并组织专家做出伤害程度的判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疗,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6)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
组成单位:区公安分局、事发地派出所
主要职责:
①指挥危险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组织治安、交警、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
②根据需要,在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
③组织人员疏散后的居民区安全保卫工作;
④确认死亡人员身份等工作。
(7)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组成单位:区新闻中心、区政府应急办、区安监局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相关信息管理、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及时发布事故相关信息,防止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8)善后处理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的乡镇政府
组成单位: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分局、矿山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临时安置、安抚、救济;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抚恤、理赔;接收社会各界各类物资和资金的捐赠;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9)事故调查组
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与事故报告的拟定按有关规定执行。事故调查组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专职负责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乡镇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应急处置评估组组长由区安监局应急管理机构人员担任,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并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协助下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应急处置评估。
2.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和发布信息,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
区公安分局:控制事故责任人;组织指挥维护矿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对事故发生地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组织对无法识别身份的伤亡人员进行身份确认;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挥调度消防队伍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区民政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协助事发地乡镇政府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组织、指导抢险救援捐赠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非煤矿山事故应急资金的预算,建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专项经费,及时划拨和监督使用。
区人社局:指导事发地的乡镇政府、非煤矿山企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作。
区国土局:负责提供矿山企业有关地质资料、审批材料等;协调地质、采矿方面专家,参与事故处置方案的制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协调地质勘查单位实施钻探工程抢险。
区交通局:组织、协调、调运公路运输应急保障车辆,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区水务局:负责通报矿区附近主要河流、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等预警信息;参与因洪涝灾害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非煤矿山事故伤员、被困获救人员急救、转诊、心理干预和现场卫生防疫、生活饮用水抽检等医疗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集全区医疗卫生资源进行增援,协调配合运输部门及时、安全转运伤员。
区环保分局:负责对因非煤矿山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可能引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排查分析,为抢险救援指挥部决策提供参考。
区安监局:指导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督促、指导、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和协调矿山专业救援队伍、专家、物资等应急资源。负责搜集事故单位相关技术资料。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企业做好非煤矿山事故抢险救援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区总工会:参与事故善后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单位: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初期救援工作;
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及后期相关工作。
三、事故及响应分级
(一)事故分级
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非煤矿山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同《秦皇岛市抚宁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二)响应分级
根据本预案的适用范围和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级,本预案应急响应为四级:
发生特别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为一级响应;
发生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为二级响应;
发生较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为三级响应;
发生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为四级响应。
四、监测与预警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对职责范围内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进行检测;气象部门对雷电、雨雪等自然灾害进行监测。根据事故险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即采取预警措施: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时;
预测到雷电、雨雪、地震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按事故紧急和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共四级,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分级标准见附件1)。
2.预警信息发布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区安监局制作,区预警发布中心统一发布。
可以直接发布的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经区安监局主要领导审核无误,签字盖章后传真(电子版发邮件)至区预警发布中心备案;
对社会影响大、易引起公众恐慌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区安监局主要领导审签后报区政府应急办审核,并经区政府批准后再送交区预警发布中心;
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的内容主要包括预警的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3.预警行动
(1)预警信息的分析和研判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接到可能或即将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立即对预警信息进行研判,分析可能对本行业、本辖区的影响和可能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向有关企业和部门通报预警信息。
(2)应急准备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按照预警级别,通知相关人员做好应急准备,并督促相关企业采取防范措施。在事态严重时,要及时报告区政府,由区政府协调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好应急准备。
(3)预警的解除和舆情应对
预警解除后,由区安监局将预警解除信息报区预警发布中心,由区预警发布中心宣布预警解除信息。
发布预警信息和解除预警信息时要做好舆论应对准备,避免引起公众不必要的恐慌,事态特别严重或情况紧急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预警信息或预警解除信息,并及时关注公众反应。
(三)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
一般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下列程序报告:
事故单位→区安监局→区政府→市安监局→市政府→省安监局。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上报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每级安监局上报时限不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事故信息可越级上报。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有关情况。
区安监局统一负责全区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过程中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并向区政府办公室和市安监局补报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信息。
负有报告职责的单位要跟踪事故情况,续报事故发展、抢救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要及时报区安监局,并及时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支援。
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6682216。
2.信息通报
区政府通过研判或分析可能引发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或获知其他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及时通报乡镇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
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接到上级关于事故险情的通报后,必须立即核实,并通报至相关部门和单位。
乡镇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上级通报或获知其他灾害可能引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及时通报至相关部门和单位。
五、先期处置
本预案启动前,事发地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故单位应立即组织各方面力量抢险救援、管控现场,防范事态扩大,按照职责和规定的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同时迅速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六、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四级非煤矿山事故,或超出乡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非煤矿山事故,以及区政府认为需要区级救援力量进行处置时,由区应急指挥部确定响应级别,宣布启动本预案。
1.启动四级响应
区应急指挥部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通与所在乡镇级应急救援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2)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职责分工开展救援与协助救援工作;
(3)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应立即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或委托其他人员成立现场指挥部,接管现场指挥;带领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
(4)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状况时,及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同时上报区政府办公室和市安监局。
(5)按区领导要求,协调落实有关事项。
3.启动三、二级和一级响应
(1)经总指挥同意,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安监局请求启动上级预案;
(2)按照四级响应程序迅速开展救援,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和救援进展信息;
(4)上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部成立后,配合上级指挥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并做好相应支撑和保障工作。
(二)指挥协调
区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具体领导、指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上一级指挥部负责人及有关成员单位集结到位后,下一级指挥部和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指挥机构迅速与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衔接,共同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
1.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区有关部门接到区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后,按照本预案要求,向部门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报告,组织相关人员赶赴区指挥部或事故现场参加相关工作组,按照职责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根据救援需求,迅速调集事故抢救所需有关人员、设备、器材;
研判事故形势,在事故危及周边居民时,及时进行疏散;
救援力量不足时,申请联系驻秦部队参与救援;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通过做出标志、拍照、摄像、记录和绘制现场图等形式保护事故现场。
2.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区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四)扩大响应
如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主要领导同意,向市级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五)事态评估
事故调查组应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按规定上报。指挥部应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组对引发事故的相关风险因素及进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分析事件的相关风险因素及时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总结分析工作经验及存在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六)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或终止条件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事故风险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指挥部宣布响应结束。
(七)社会动员和应急联动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周边地区的县(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通信联络、信息共享、应急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区政府应逐步完善与属地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值守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应急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八)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七、后期处置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抢险结束,乡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事故伤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治疗和抚恤;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派员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指导或帮助受灾地区开展恢复和重建工作。
八、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包括区消防大队、由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自主组建的临时应急救援队伍。在事态严重时,由区政府协调全市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
(二)物资与经费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逐步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级政府要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应急自救物资的储备。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区“119”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以事故发生地企业、乡镇政府配合协调解决。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区卫计委负责协调解决。事发地的乡镇政府负责抢险人员所需食品和饮用水供应。
非煤矿山企业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乡镇政府和区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落实救援所需资金。
(三)技术储备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施设备资源,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和气象资讯工作;
建立重大危险源基础数据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账,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利用已建立的数据库,掌握生产安全管理信息,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四)通信与信息保障
根据救援实际需要,由区工信局协调通信运营商负责通信和信息保障。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人员,充分利用通讯手段,保障通讯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更新登记。
(五)其他保障
1.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分局做好交通秩序维持,对应急车辆优先放行;区交通局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2.医疗卫生保障
(1)区卫计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制定调用方案、检查各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及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器械、设备和人员配备情况,提高医疗救治和应急保障能力。
(2)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3)各级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各级医疗机构根据指令做好后续救治工作。
(4)非煤矿山企业应与所在地医疗单位签订医疗救护协议,医疗单位承担企业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医疗救护知识培训工作。
3.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持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4.社会保障
区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保障工作。区应急指挥部负责调用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增援,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为其提供各种保障。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时,须为参与人员提供完备的防护器材,保障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原则上动员的社会力量要具备相关应急知识与技能。
(一)应急演练
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和协调本预案的演练工作,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二)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矿山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三)培训
预案发布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四)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附则
(一)预案修订
本预案按照预案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修订。
(二)预案解释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