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秦皇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适用范围
凡在全区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自然灾害的有效机制。
(2)统一领导。各乡镇政府、各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3)分级管理。根据自然灾害的严重性、可控程度、所需运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及其指挥权限。
(4)应急主管。区应急管理部门是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5)分工负责。针对预案中涉及的灾害预防、预警、响应、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等环节,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救灾工作,气象、水务、农业、地震、自然资源规划等灾害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灾情,指导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区减灾委员会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主任: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
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及人员由相关单位组成。
(二)区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各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救灾支持措施。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设立减灾专家委员会,对全区减灾救灾重大决策、规划和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
三、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务、自然资源规划、农业、科技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提供并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和地理信息数据。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乡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区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和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救灾物资储备点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交通运输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启动预警响应后,及时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政府、区减灾委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做好本辖区内的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区减灾委负责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全区的灾情信息。
1、信息报告
(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政府、各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区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1小时内进行审核、汇总,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区减灾委办公室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3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直接上报区政府、市减灾委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2)启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响应后,灾情稳定前,各级减灾委办公室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减灾委办公室应立即向区政府及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3)对于干旱灾害,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应在5日内核报。
(4)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办公室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2、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由区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2)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地理信息、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3)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区有关部门及相关乡镇街道经开区通报。
(4)自然灾害发生后,减灾委办公室应当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政府及减灾委办公室设定Ⅰ、Ⅱ、Ⅲ、Ⅳ四个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Ⅰ级响应由区长统一组织、领导;
Ⅱ级响应由区减灾委主任(副区长)统一组织协调:
Ⅲ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
Ⅳ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1、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
②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并向区政府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区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由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由区减灾委统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①灾情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a.与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经开区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c.及时向区政府、减灾委办公室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d.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e.以区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f.与省、市、区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g.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灾区的情况汇报;
h.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②由区政府或区减灾委办公室主持会商,区减灾委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政府、各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③区政府领导或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④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工作组进行实时评估。
⑤根据受灾乡镇政府、各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区财政局及时下拨省、市、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⑥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等工作。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抚宁区人民武装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后房屋的重建事宜和公用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秩序管理工作;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⑧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⑨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乡镇政府、各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的灾害评估结果组织开展核定评估,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⑩区减灾委办公室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减灾委报请区政府同意后,终止Ⅰ级响应。
2、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②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①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a.与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c.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d.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灾区的情况汇报;
e.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f.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②区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③派出由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④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工作组进行实时评估。
⑤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市减灾委办公室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⑥区减灾委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
⑦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
⑧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⑨区减灾委办公室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决定中止Ⅱ级响应。
3、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②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①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a.与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立即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c.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d.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②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政府、各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③派出由区减灾委办公室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④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宣传工作。
⑤根据受灾乡镇政府、各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⑥区减灾委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⑦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政府、各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⑧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确定中止Ⅲ级响应。
4、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b.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②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①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a.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
c.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d.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②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③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④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⑤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⑥区减灾委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卫计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⑦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减灾委相应领导决定。
六、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接受记者采访、政府网站发布等。灾情稳定前,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七、灾后处置
1、灾情评估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区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综合会商等方式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2、过渡期生活救助与恢复重建
(1)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后,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过渡期生活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审批后下达区级补助资金,并指导灾区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2)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灾后重建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3)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核定重建户数,区减灾委办公室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区财政局报请区政府审批后下达区级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指导乡镇街道按恢复重建进度抓好重建资金发放工作。
(4)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八、保障措施
1、资金保障
区减灾委办公室、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编制、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下拨中央、省、市、区救灾资金,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各乡镇政府、各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区级每年综合考虑受灾情况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较大及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4)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5)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已购买商业保险保障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应遵照保险合同及时足额赔付。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2、物资保障
(1)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乡镇政府、各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在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根据本地区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镇级救灾物资储备站和村级救灾物资储备点。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与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和经销商签订物资供货协议,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区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3、通信和信息保障
(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新闻、网络管理部门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为应急救助提供信息播报,并依法实施监督。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2)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设覆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的救灾通讯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建立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4、医疗卫生保障
(1)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等卫生应急工作。
(2)区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受灾乡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
5、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
(1)区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人民政府应当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2)各乡镇政府、各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电、用油、用水等地基本需要。
5、人力资源保障
(1)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自然资源规划、水务、农业、卫健、科技、气象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4)要加强救灾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救灾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社会动员保障
(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科技保障
(1)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的预报,开展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2)组织气象、卫健、应急管理、地震、水务、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制定相关的管理标准。
(3)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4)建立应急广播及网络平台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8、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1)区交通运输局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救灾应急期间,经区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可以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灾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2)根据救灾需要,灾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3)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况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9、其他保障
(1)各有关职能单位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通信、车辆等设备和装备。
(2)规划、财政、民政、教体、城管等部门,要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要求,在本级政府的统筹规划下,充分利用学校、礼堂、广场、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并设置明显标志,用于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
(3)区减灾委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临灾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4)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2、培训
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地培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3、考核奖惩
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定期组织对《抚宁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各乡镇政府、各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