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科学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规范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抚宁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
《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秦皇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1.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本行政区域内应由本行政区域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责任。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抚宁区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区政府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事故发生时自动转成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一)指挥部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副指挥长根据事故类型,由分管副区长担任。
1.指挥部职责:
(1)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2)承担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4)负责全区各应急救援组织之间的协调、指挥和调集工作;
2.指挥长职责:
(1)批准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组织指挥应急救援行动;
(3)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救援方案,迅速研判,批准救援方案;
(4)接受现场指挥部现场情况的汇报,对现场指挥部的决策进行批准;
(5)根据事故发展,决定是否启动扩大响应程序。
3.副指挥长职责:
(1)协助指挥长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2)根据分管职责向各成员单位下达救援指令;
(3)向指挥长提出救援建议。
(二)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指挥部各成员之间的综合协调、沟通;
(2)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报警信息的接警、事故信息的收集、通报;
(3)负责具体协调本行政区域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与市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本市其他行政区域应急救援办公室的联络、沟通工作。
(5)承担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
(三)现场指挥部
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长指派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在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担负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前线指挥,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上级指令的贯彻传达和事故现场信息的报送。下设抢险救援组织指挥协调组、应急支持保障组和专家组。
1.抢险救援组织指挥协调组
由行业部门牵头,区政府和救援队伍组成,负责协调各部门、救援队伍参加救援行动。
2.应急支持保障组
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成,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后勤保障、环境、通讯、医疗、交通、信息报道等相关工作。
3.专家组
事故救援专家组是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和咨询服务,为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的技术专家队伍,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救援进行指导。专家组一般由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或区安全生产专家库中相应的专家产生,主要负责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提供救援技术支持;参与制定事故救援方案;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提出救援建议;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评估等。
(四)成员单位及职责
各成员单位负责职责内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准备、调查和统计;按照指挥部的要求,配合其他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救援力量及救援物资。
(1)区委宣传部负责事故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2)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区粮食系统和商务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全区发展计划;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资金保障、核算、监管;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4)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道路交通、火灾、大型群众活动、烟花爆竹运输、剧毒化学品和爆炸物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或参与火灾、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力量进行现场救援,制定泄漏、爆炸和灭火扑救处置方案;组织伤员的搜救;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和救援后的洗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确定死亡人员身份;负责对事故单位相关人员的管控等;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5)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区卫生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向兄弟县区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6)市生态环境局抚宁分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及可能对人员伤害情况的检测;负责对大气、水源、土壤进行监测;对有毒化学物质在大气、水源、土壤中的扩散进行分析,预测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程度;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的措施建议,并提出预防及治理方案;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7)区气象局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防雷防电和气象预报工作: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8)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路运输企业、城市客运、国省干线公路施工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因事故灾难损坏的交通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道路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建立有关运输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及运输车辆型号、规格、数量档案;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9)区民政局负责区属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故疏散人员生活必需品的安排;负责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的协调调拨;负责对事故中遇难人员遗体临时保管等;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10)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建设工程和住房、物业管理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提供有关建筑物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协调紧急处理被破坏的相关重要建筑设施的修复工作;负责协调各种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中挖掘、推土、装卸等大型应急救援装备;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11)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户外广告、排水、供水、供气、供热、垃圾处理、市政设施保洁、城市区道路桥梁维护等城市公用事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中供水、排污、垃圾处理、卫生设施等保障工作;负责恢复被损坏的市政供水、热力、燃气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12)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旅游、文化、广电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13)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中,督促发生伤亡事故的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14)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等相关信息;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15)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区各类学校、体育行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开展好日常应急技能培训、教育和宣传;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16)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库”,组织技术专家进行事故危害分析,对抢险救援提供咨询和对策;负责向上级汇报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及救援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搜集事故过程的有关信息,在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同时为配合上级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准备;建立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档案。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供应;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1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18)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农机行业、农业、畜牧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19)区水务局负责参与水利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由于水利系统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20)区供销社负责直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做好烟花爆竹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21)区总工会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技能竞赛活动,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22)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区森林消防大队根据需要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23)各乡镇政府、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事故及响应分级
(一)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响应分级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各乡镇政府、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进行先期处置,并迅速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请示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确定事故等级,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一级响应:发生Ⅰ级生产安全事故为一级响应。
二级响应:发生Ⅱ级生产安全事故为二级响应。
三级响应:发生Ⅲ级生产安全事故为三级响应。
四级响应:发生Ⅳ级生产安全事故或区政府认为应启动区级预案的生产安全事故为四级响应。
四、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区政府;对可能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园区管委会和相关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转来的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级别按事故紧急和严重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级标准件见附件1)
2 预警信息发布
一般(Ⅳ)级的预警,由区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发布。较重(Ⅲ)级的预警,由市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发布。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的预警,由市政府报省政府统一发布。
预警信息应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预警行动
(1)预警信息的分析和研判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接到可能或即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立即预警信息进行研判,分析可能对本行业、本辖区的影响和可能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向有关企业和部门通报预警信息。
(2)应急准备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按照预警级别,通知相关人员做好应急准备,并督促相关企业采取防范措施。在事态严重时,要及时报告区政府,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成员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4.预警决定的执行
预警解除后,由区应急管理局将预警解除信息报区预警发布中心,由区预警发布中心宣布预警解除信息。
发布预警信息和解除预警信息时要做好舆论应对准备,避免引起公众不必要的恐慌,事态特别严重或情况紧急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预警信息或预警解除信息,并及时关注公众反应。
5.预警级别的调整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经区政府同意,由预警发布单位对预警级别向上或向下进行调整,并及时向全区进行发布。
(三)信息报告与通报
1.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信息报告流程图见附件3)。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有关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过程中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并向区政府办公室和市应急管理局补报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信息。
负有报告职责的单位要跟踪事故情况,续报事故发展、抢救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要及时报区应急管理局,并及时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支援。
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6682269
2、信息通报
(1)区政府通过研判或分析可能引发一般及以上事故险情,或获知其他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及时通报各乡镇政府、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直有关部门。
(2)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在接到上级关于事故险情的通报后,必须立即核实,并通报至相关部门和单位。
(3)各乡镇政府、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在接到上级通报或获知其他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及时通报至相关部门和单位。
五、先期处置
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介入现场指挥之前,各乡镇政府、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事故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各方面力量抢险救援、管控现场,防范事态扩大,按照职责和规定的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同时迅速向区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六、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启动四级响应
启动四级响应时,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本预案,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指挥长应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救援。
(2)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与事发地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通知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职责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及协助工作。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
(5)指挥部办公室和现场指挥部及时向指挥长报告事故灾难基本情况和事态发展、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及救援进展情况。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故的,通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2、启动三级及以上响应
除按照四级响应程序迅速开展救援外,启动三级响应时,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1)向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和救援进展信息。
(2)根据事故进展情况和救援需要,请求上级或外部支援。
(3)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区范围,要向周边地区政府或相关单位进行通报。
(4)上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部成立后,配合上级指挥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并做好相应支撑和保障工作。
(二)指挥协调
1.指挥协调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根据事故灾难的具体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要立即按照职责开展救援,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下列指挥协调工作:
(1)各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向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有关建议,并按照指挥部决策组织落实。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参与、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监控进行指导。
(7)协调有关部门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8)协调有关单位对灾区人员进行疏散、转移。
(9)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10)必要时按规定请求有关机关派出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事故处置程序
当区政府启动本预案时,按以下处置程序开展救援行动。
(1)区级预案启动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按照专家组提出的建议制定救援方案;根据事故类型确定现场指挥部人员指挥现场救援,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企业和区政府的应急处置力量。
(2)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和调整救援方案,经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后实施。特殊情况下,现场指挥部可直接采取下列措施:
经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故扩散即将影响周边群众时,应紧急疏散周边可能受伤害的群众;
事故继续救援可能造成救援人员伤亡时,应立即停止救援,救援人员撤离安全区域。
(三)响应措施
1.医疗卫生救助
(1)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向市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派出有关专家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2)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和相关规定。
3.群众的安全防护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特点,由专家组明确提出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并组织落实;
(2)根据事态发展做好群众疏散、安置;
(3)做好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工作;
(4)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四)事态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要适时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严重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政府有关部门。
(五)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组织人员对事故情况进行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对事故响应级别进行调整,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实施,响应级别调整后,相应应对措施要及时调整。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响应终止,终止实施本预案,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六)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根据需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或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区政府新闻办会同事故处理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信息发布。事故救援信息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和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发布方式。对可能产生国际或国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故或涉外事故,要按规定发布。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对在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要依据有关政策予以救助或补偿;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要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给予补偿。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和农村村民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由区(镇)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因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评估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由区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乡镇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并将应急处置评估内容纳入评估报告。
八、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的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区政府、各乡镇政府、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各行业部门要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救援队伍作用。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援中的作用。
(二)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拨付区本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急需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施设备资源,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建立重大危险源基础数据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账,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四)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应急机构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送。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地、本系统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部门和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并制定备用方案。
(五)救援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区政府各部门之间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的紧急调用。全区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要按规程配备必要的装备。
各级政府常备物资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负责;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负责,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各级政府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用社会物资。
(六)其他保障
1、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运输设施和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及应急保障车辆储备的组织工作,并按规定确定车辆储备的标准,由区交通运输局和各乡镇政府、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发地的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
2、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事故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并建立卫生保障数据库,建立各医学专业人才档案,确定有关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设施、物资的调度方案。要加快全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3、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负责组织事故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维持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抢劫、盗窃、哄抢公私财物,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应急处置工作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要设施及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并在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
九、监督管理
(一)预案宣传和演练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预案的宣传、培训,组织和参与应急演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应急预案的宣传;并按预案管理的要求定时组织演练。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按照预案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修订。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实施时间
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附则
(一)预案修订
本预案按照预案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修订。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