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宁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健康局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咨询组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3应急准备
3.1预案制定
3.2风险评估
3.3卫生应急队伍管理
3.4培训与演练
3.5经费保障
3.6物资保障
3.7基础设施保障
3.8交通运输保障
3.9通信与信息保障
3.10建立协调机制
3.11健康教育
4应急响应
4.1响应条件
4.2响应措施
4.3响应终止
5恢复重建与总结评估
5.1恢复重建
5.2善后处置
5.3总结与评估
6责任与奖励
6.1责任
6.2奖励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7.2预案管理
7.3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规范、高效地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有效保障灾区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部门协作,明确职责;依法规范,快速反应;社会动员,依靠群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83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588号)
《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3年5月30日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卫生应急工作适用本预案。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灾害等。
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抚宁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交通事故等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由区卫生健康局局长任组长,各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主任、医政医管股股长、防保股股长、家庭发展股股长、爱卫办综合股股长、区疾控中心、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区人民医院、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指挥、协调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向灾区派出工作组(联络组),赴现场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卫生应急办公室,卫生应急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应急办。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日常管理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卫生应急办公室作业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组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现场处置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对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提出建议等。
各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是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区卫生健康局的统一指挥和部署,开展各项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各医疗机构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的紧急医疗救援、基本医疗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并负责伤病员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2.4.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收集、报告、调查与处理工作、重点人群预防接种、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污染源无害化处理、“消、杀、灭”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2.4.3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对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依法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应急准备
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海港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本区域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建立相关应急工作制度,并适时予以修订。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所引发的伤病风险和传染病疫情等健康危害进行评估,检查卫生应急工作准备情况,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卫生应急防范措施。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本单位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防灾减灾水平,并对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导致水、电、气等能源供应中断而严重影响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况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根据专业特点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需要,卫生应急队伍应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包括医疗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药品及疫苗、消杀灭药品和工具,个人防护装备、卫生应急服装和标识,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等。为卫生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要时接种相关疫苗,降低应急救援人员发生人身伤害带来的损失,并预防相关疾病的感染。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制度,对卫生应急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每2年最少组织一次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区卫生健康局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安排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经费使用和管理。
区卫生健康局协调各医疗卫生单位,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药品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消杀灭药品和器械、个人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建立储备基地或供用点,保障卫生应急物资配送和供给。
各医疗卫生单位做好本单位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根据易发和常发自然灾害情况,储备适量的卫生应急物资,定期检测、维护卫生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使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应对自然灾害所必需的卫生应急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时,责任单位在项目设计和设施配套方面,要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需要。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配备与其承担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相适应的交通工具。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要主动协调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尽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优先运输卫生应急人员、物资和伤病员。在特殊情况时,协调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卫生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结合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通讯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区、镇、村三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网络体系,保障通信和信息通畅,确保及时掌握和报告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信息。
建立健全与民政、气象、地震、水利、农业、林业、环保、建设、交通、电力、公安、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卫生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会商、措施联动等协调机制。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特点和工作实际,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常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协调媒体向社会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科学知识。
接到政府或民政等部门的自然灾害灾情通报后,应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赶赴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当地灾情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及能力作出评估。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家、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超出Ⅳ级响应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卫健委申请支援。按市卫健委对响应级别作出的判断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Ⅳ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区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区卫生健康局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在区人民政府领导小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及时向市卫健委报告,争取市卫健委指导、必要支持。
4.2.1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和评估
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实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日报告制度,将本区域内的灾情、伤情、病情、灾害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卫健系统因灾损失情况等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市卫健委和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所有救灾防病信息均应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灾害发生后,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灾害对人的健康危害程度、伤亡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等卫生学评估,研究提出应重点开展的救援措施以及医疗卫生人力、物资、外援等需求意见。
区疾控中心应定期编写灾区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对灾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并预测发展趋势,报送区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参考。
4.2.2医疗救援
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医疗机构和医疗救援人员要以最快速度赶赴灾区,开展现场医疗急救、检伤分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在群众临时安置点、交通站点、抢险工地等人群聚集的地点设立临时医疗点,组织医疗队开展巡回医疗服务,确保伤病员和抢险工作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如因灾伤病人员的数量较多,超过本地医疗机构救治工作负荷,为及时、有效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可根据情况,在市卫健委的统一协调和交通、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将伤病员集中运送至其他邻近市区治疗。如因灾造成大量危重伤员,为提高救治成功率,可按照“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危重伤员集中在医疗条件好,救治水平高的医院救治。
4.2.3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
灾区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灾区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实行灾害相关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因停电等原因不能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信息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临时改用电话或人工报送的方式报告。
4.2.4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
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及时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性服药和应急接种等工作。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要组织区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局开展核实诊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测、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等工作。
4.2.5食品、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
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依法对饮用水供水单位的供水活动和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监管。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群众临时安置点集中配餐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卫生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介水传染病等发生。
4.2.6环境卫生处理
指导灾区及时清除和处理垃圾、粪便,指导做好人畜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对受淹的住房、公共场所和安置点及时作好消毒和卫生处理。协助爱卫办指导灭蚊蝇灭鼠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4.2.7卫生知识宣传和风险沟通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与宣传部门配合,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救、互救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向媒体和公众做好自然灾害风险沟通工作。
4.2.8心理援助
根据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受灾群众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教育、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4.2.9重点人群、安置点和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
加强对重点人群、群众临时安置点和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因灾滞留在车站和道路的人员和抢险救灾工作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做好孕产妇、老人、婴幼儿、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重点做好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控等工作,指导设置和修建临时厕所,开展环境卫生监测、消杀灭处理、卫生宣教和必要的预防接种等工作。
4.2.10自救与防护
受灾的医疗卫生单位应迅速开展自救工作,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对因电、水、油等能源供应中断造成医疗卫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尽快恢复能源供应。救灾人员要注意做好个体防护,保障自身安全。
灾情稳定后,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专家评估,确定应急阶段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结束,已经进入恢复重建和灾后防疫阶段,可以做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
受灾医疗卫生单位要及时制定设施恢复和重建计划,及时报区卫生健康局,由区卫生健康局统一报区人民政府纳入灾后重建整体计划,予以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灾区医疗卫生单位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保障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
在灾后恢复重建阶段,要继续做好灾后防病、心理和肢体康复工作,开展灾民回迁前的卫生学评价,协助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
积极协调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参与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在实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总结、评估工作效果,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
在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后,要认真总结评估,分析工作中好的做法、存在困难和经验教训,并向市卫健委和区人民政府报告总结评估情况。
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对参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然灾害:指危害人类生存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与干旱灾害,台风、严寒、低温雨雪冰冻、高温、雷电、灰霾、冰雹、大雾、大风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与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与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与赤潮等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制定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本预案生效之后,既往制订的有关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废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