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政规〔2024〕1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印发实施《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细则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骊城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
《秦皇岛市抚宁区实施<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细则》已经三届区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
秦皇岛市抚宁区实施
《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结合抚宁区实际,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抚宁区行政区域内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
第三条 暴雨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暴雨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御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暴雨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 预警发布
第七条 暴雨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区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暴雨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与传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气象台按照发布权限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防范措施建议等。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第八条 区气象局所属的气象台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提高暴雨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及时调整和解除暴雨预警。
第九条 根据降雨强度、降雨总量和持续时间,暴雨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具体分级标准由气象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
第十条 各媒体单位根据暴雨预警级别,按照下列规定传播预警信息:
(一)蓝色和黄色预警: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通过电视、微信矩阵、应急广播直播、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网页新闻等多种方式进行传播,直至解除预警。
(二)橙色和红色预警: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广电网络、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过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微信矩阵、应急广播直播、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网页新闻、网络推送和手机短信群发等多种方式进行传播,直至解除预警。
第十一条 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车站、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暴雨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社区、村民委员会和气象信息员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当利用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人员。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区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区级人民政府报告暴雨预警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暴雨灾害应急响应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根据暴雨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 Ⅳ级应急响应:
区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并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筑物内的人员注意房屋漏雨、水浸等情况,视情况提前转移受威胁区域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人员,并组织排查妥善处置乡村道路、桥涵、漫水桥等各类安全隐患,安排人员值守;加强对河道、水库堤坝的巡查,发现垮塌坝,立即处置;监督民宿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
教育部门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通报辖区各幼儿园和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协助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准备。
公安部门组织警力,加强对地道桥、下凹式立交桥、低洼路段等重点公路路段的实时监控;根据道路积水状况,及时疏导交通,明确疏导岗位、警力部署、具体的分流绕行措施,配合协调路权单位打开或关闭道路;及时组织拖离涉水熄火机动车;实行24小时备勤,应急队伍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科技工信部门组织协调工业应急产品生产保障工作;指导工业企业特别是民爆行业次生灾害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检查公共场所积水情况,做好管渠清淤,修维护泵站,抢修损坏的市政设施、设备;各道路排水专业抢险队伍组织巡检,第一时间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加强城区户外广告、公共设施等巡查管理工作;组织力量开展城区园林绿化的抢险、排险、应急检修、应急加固、快速修复等工作;及时组织做好城区环境卫生清理,做好城市树木、绿地、城市公园的修复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导建筑施工单位调整施工计划;在建工程必要时采取停工措施,保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组织、指导各乡镇做好危房排查和农村住房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物业公司做好地下空间防汛工作;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巡查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
资源规划部门组织做好预警区域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和预警,协助做好人员转移避险准备。
交通运输部门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公安部门划定应急交通管制线路;落实积水路段公交绕行方案,明确积水地道口公交绕行具体线路;加强对国省干道和县道的巡查管护,对漫水桥、隧道、易水毁路段进行重点巡查,及时处置险情,清理障碍物,确保道路畅通;组织做好农村客运、协调公交运营企业采取积水地道口绕行、甩站、扩大间隔措施;司售人员做好乘客的安抚、劝导工作;根据雨情、道路积水和客流情况适时延长末班车时间。
水务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组织提请本部门及相关单位做好堤防、坝体、闸涵、橡胶坝、山洪灾害易发区的巡查;做好水库、河道预泄工作以及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等进行抢护和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按照相关预案方案做好降低水位、提闸、塌坝运行等准备工作;提请各乡镇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根据雨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和指导各乡镇、管理单位加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加强河道、水库、堤防、山洪灾害村监测预警,加强在建防洪工程的安全监管和巡查。
发改部门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组织对人防工程进行检查维护,筹集防汛物资器材,对人防工程重点部位进行防护。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防汛值守,做好适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的准备;前置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应急救援队伍集结待命;指导协助地方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物资,组织险情巡查、应急处置,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洪水围困人员;组织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旅游文广部门组织对景区(点)及古建筑、古遗址进行隐患排查,监督各旅行社、星级旅游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
区委网信办加强网上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上报处置工作,及时发现掌握网上舆论动态,准确分析舆情走向,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置。
电力部门做好水库、水闸、橡胶坝、泵站等重点防汛设施外围电网(外电源)供电保障工作。
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电信、铁塔公司、河北广电等部门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铁道部门密切关注路轨安全,监视列车运行。
第十五条 Ⅲ级应急响应:
区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抢修漏雨房屋,排除低洼院落积水,组织群众避险转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教育部门安排危险区域的学校停课,组织师生转移。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25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限制车辆通行;负责大面积积水地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
资源规划部门组织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和预警,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转移避险。
城市管理部门检查必要的物资和器材储备,在城市危险路段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加强对城市内涝严重区域的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危旧房、地下构筑物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和维护;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做好预防坑壁坍塌和基坑排水工作准备,暂停户外作业;检查必要的物资和器材储备,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准备。
水务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发展变化,加强水旱灾害防御值班值守;加密山区洪水监测预警频次,重点监视山洪灾害易发区,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及指导区本级水库泄洪;指导乡镇及管理单位闸坝水位保证在汛限水位以下运行;重点河道、头顶水库按照调度方案运行;做好抗洪抢险的水利工程技术支撑工作。
发改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负责监督指导人防工程权属及使用单位开展防汛工作,重点部位防汛物资器材到位。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户抢收成熟作物,及时清理田内排水沟;养殖池塘水位较高的组织适当排水。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防汛值守,综合研判适时调整防汛应急响应级别;会同有关方面协调危险区域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的准备工作,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工作;组织人员对矿山、尾矿库等场所进行巡视排查。
旅游文广部门发布关闭山地、水库、海滨浴场等暴雨灾害风险较大的旅游景区(点)紧急通告,组织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单位安全转移、疏散游客;组织人员对存在隐患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重点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武装部军事科组织民兵应急分队收拢人员,24小时备勤,做好出动准备;依案协调驻抚部队及武警部队做好抗洪救灾准备。
电力部门保障水库、排水泵站、闸站、橡胶坝等防汛重点部位外围电网(外电源)安全可靠运行。
供水和供气等单位做好暴雨灾害的应急准备。
公交、铁路等单位及时向媒体通报和发布车次调整信息,增加运力,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电信、铁塔公司、河北广电等部门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第十六条 Ⅱ级应急响应:
区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发生险情、灾情区域内的群众实施安全转移。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各幼儿园和中小学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负责险情、灾情地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协助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或者转移;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疏散与会人员。
资源规划部门重点巡查预警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分析地质灾害风险,适时提高地质灾害预警等级,采取防护措施,及时协助转移受威胁区域人员。
城市管理部门对城市内涝严重区域组织排涝,在危险路段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停工,在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
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做好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的准备。
水务部门密切协助开展防洪调度;加强水利工程重点部位巡查防护,督促水库、河道、闸涵、橡胶坝管理单位加强巡查,重点监视病险水库、险工险段等重点部位;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发现险情,第一时间应急处置险情;派出专家组做好技术支撑。
发改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停止使用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人防工程,将人员疏散转移至安全区域。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户对畜禽圈舍加固,对蔬菜、食用菌棚室墙体使用塑料布进行苫盖。
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随时开展抢救伤员工作;组织医疗队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做好伤病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防汛值守,综合研判适时调整防汛应急响应级别;组织协调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责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等企业视情停产;建材等其他行业视情采取措施,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
旅游文广部门责令关闭各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游客;对发生轻度险情、局部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险保护紧急措施,防止险情扩大。
通信、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采取措施避免设施、设备损坏,对危险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防护加固。
武装部军事科在政府指导下,依案协调驻抚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各专业防汛抢险队伍全力抢险。
应急、水务、发改、供销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所储备的抢险物资如数送达指定地点。
铁道部门增加巡查力量,加强隧道口、长大路堑、路堤、桥头、涵洞等防洪薄弱地段的检查监控,提前部署抢险准备和险情排查。
第十七条 Ⅰ级应急响应:
区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群众的转移、救援、安置工作。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中小学校停课,中小学校及高等院校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在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组织涉水熄火的机动车和人员迅速撤离积水区域。
资源规划部门密切关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及时协助转移受威胁区域人员,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建筑施工单位撤离施工人员,转移施工物资、设备。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运输车辆保障工作,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
水务部门对重要河道、重要水库按照调令实施洪水调度;水库需要加大泄量或控制水位时,相关水库管理单位按照要求实施安全泄洪;当水库需要实施非常泄洪时,水库管理单位按照命令,在指定的位置、时间和范围实施非常泄洪。
发改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停止使用人防工程,抢修出现险情的人防工程。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农户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大牲畜、鱼苗和养殖设施,对河流、水库等自然水体中布设的养殖设施进行加固。
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救护、疫情防治等准备。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防汛值守,综合研判适时调整防汛应急响应级别;协助乡镇、街道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开放紧急避难场所,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责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等企业立即停产;建材等其他行业视情停产;将受到灾害威胁的矿山、尾矿库等场所周边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同时对矿(库)区、厂区进行巡查,发现事故立即上报。
旅游文广部门监督检查各旅游景区(点)关闭及游客转移或者安置情况,督促做好受灾旅游景区(点)的救灾工作;对发生严重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救保护措施。
武装部军事科在政府领导下,协调秦皇岛军分区依案组织驻秦现役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备勤,参加抢险救灾。
供电、供水、供气、输油、通信、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迅速调集力量投入抢修抢险,对所辖设施、设备做好抢护工作。
铁道部门适时调整列车运行调度计划,监护列车运行,抢修受损路轨,确保旅客安全。
第十八条 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及时调整工程施工计划,采取措施,如有险情,立即停产和组织人员迅速撤离。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线路,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畅通。
第十九条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受到暴雨危害的单位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其他单位服从当地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当地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公众应当注意收听、收看暴雨预警信息,随时了解暴雨动态,避免到暴雨发生的区域活动,尽量减少外出,户外人员应当寻找安全地带避雨。
公共场所、沿街店铺等积极为公众提供避雨场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发布、传播暴雨预警信息,导致损害发生的;
(三)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的。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暴雨预警信号-应急响应级别参照表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