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王某原为为同居关系,共同育有一非婚生子女,2019年4月,王某怀疑刘某有婚外情,双方争吵不断,甚至大打出手,双方感情破裂,经协商,子女抚养权归王某,刘某享有探视权,不需支付抚养费,并退还彩礼贰万元。2020年1月,在双方家长的努力下,二人和好,刘某将孩子带回大新寨箭杆岭村家中拜年,期间两人又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吵,刘某表示要自己抚养孩子,不愿归还。2020年3月,王某带亲戚十余人到刘某家中欲抱回孩子,双方发生激烈冲突,调解员和派出所及时介入,预防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镇调委会在征求双方同意后,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了调解。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双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到刘某认为王某对孩子照顾不周,又由于发生了激烈冲突,不愿将孩子归还,想要争夺抚养权,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刘某同意履行原协议,但必须保障其探视权。王某表示刘某不遵守原协议在先,刘某应当立即将孩子归还,并反还全部彩礼共计人民币10万元,经调解后,刘某同意遵守原协议,立即将孩子归还。双方矛盾焦点变为探视权的履行问题,由于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针对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镇调委会组织了妇联、法庭和律师进行案例讨论分析,认为在双方已经签订协议的前提下,应按照约定,孩子抚养权归王某,但刘某的探视权应该得到保护,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终讨论建议在原协议继续履行的前提下,重新约定探视方式。
调解员根据讨论的意见,首先与王某进行了沟通,明确指出刘某的探视权受法律保护,王某有协助的义务,虽然双方感情破裂,但刘某是孩子的母亲,为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应该保障孩子与母亲定期见面,享受母爱,王某最终表示同意。明确了王某的态度后,调解员与刘某进行了沟通,调解员表示很能理解骨肉分离的痛苦,并讲述了自己相同的经历,引导刘某认识到最重要的应该是让孩子快乐成长,而不是让孩子陷入双方的感情纠葛中。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刘某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此后,又经过多次的调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继续履行原协议,刘某将孩子返回王某抚养。
二、每月允许刘某看孩子一天,每六个月允许刘某将孩子带回家住一到两天,第三天不送回按违约处理。
三、违约责任:如王某违约,取消孩子抚养权,孩子归刘某抚养,从签订协议之日起,承担个人的部分抚养费;如刘某不按协议履行,取消探视权,从违约时支付应承担的个人部分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