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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不服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5-29      发布机构:司法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索引号:fnqsfj/1705990837534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抚公(大)行罚决字[2023]01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4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4月12日作出的抚公(大)行罚决字[2023]01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案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

1、xxxx之前租的房子并不是刘xx的,是申请人的。因方xx和田xx租用期间拖欠申请人的房租,故申请人将二人起诉至抚宁区人民法院。抚宁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5日以(2022)冀0306民初21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给付申请人房屋租赁费3500元。田xx2023年2月18日收到判决书后,方xx就拿着斧子来到申请人上述出租屋后,用斧子拆厕所,将申请人家厕所毁坏。

2、申请人首先发现方xx的违法行为后,问他干什么的时候,方xx打了申请人一个嘴巴,然后,申请人就回屋去拿手机留下方xx毁财的证据,方xx持斧子闯进了申请人家中,吓得申请人大叫,后申请人男友马x就冲出来拦住他,其扬言要砍死申请人和马x,马x攥住方志伟手腕,方xx强行将马x按在地上,方xx砍人的斧子才掉到门口,申请人怕他捡起斧子再次行凶,无奈之下坐在方xx的身上,并按着他的头。整个过程中申请人和男友马x都并没有动手打过方xx

后来,申请人报警,方xx已逃跑。派出所给我们做了笔录,但是派出所却对申请人进行了拘留五天的行政处罚。并在认定事实时述方xx拿斧子去刘xx的房子处,明显与事实不符,更有甚者,申请人与方xx并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整个过程都是方xx殴打申请人及男友。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予以行政处罚拘留五日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具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2023年2月18日17时许,方拿着斧子去抚宁区xx村田xx之前租用的刘xx的房子处,用斧子拆厕所,被申请人发现,随后方xx与申请人发生口角,马x出来后,方xx与马、申请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辩解、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伤情照片、手机录像等证据证实。

二、被申请人对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及证据

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进行了受案、调查、询问、处罚前告知、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在所有调查过程中均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申请人本人提出陈述和申辩,并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写明“我没有打他”并签名捺指印,因申请人并没有提供出具体没有殴打对方的证据,被申请人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具有殴打方志伟的行为,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因此决定不采纳,并于同日书面答复申请人。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且申请人于2023年1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处罚,属于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应从重处罚情节,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x是申请人的男友,田xx是方xx的前妻,申请人和田xx之间有房屋租赁纠纷2023年1月18日,申请人因殴打他人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202321817时许,xx到纠纷所涉房子处,用斧子拆厕所,申请人听到后与xx发生争吵,继而申请人、马xxx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出警到现场处理,并于次日受案调查期间,被情人分别向申请人xxxxxxx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并调取了相关证据2023年319日,经批准,该案延长办理期限三十日2023年411日,被申请人笔录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复核后决定不予采纳。2023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送达。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在履行受案登记、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等程序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程序合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xxxxx等在场人员询问笔录、手机录像等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处行政拘留日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抚公(大)行罚决字[2023]01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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