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的抚公(榆)行罚决字[2023]01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于2023年7月3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