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我局在审计时发现,部分单位存在向中介机构购买财务服务的问题,每年花费少则几千,多则上万,且有不断扩大之势。造成此问题的原因既有客观方面的不匹配,表现为财务工作信息化后工作要求越来越细化,但一些单位尤其是人员少的单位缺少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也有主观方面的不愿为,表现为目前大环境下,财务工作是巡察、审计等监督检查的重点,责任重大,使很多人敬而远之,加之单位领导缺乏调动人员从事财务工作积极性的有效手段,最后演变成花钱找第三方来做。此问题一方面造成财政资金的低效使用,与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不符;另一方面易导致人力资源的不充分使用,出现“有活没人干,有人没活干”的现象,应引起重视。
从现行法规政策来看,财务工作属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不允许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财务、业务科室、业务窗口属干部门直接履职的工作,而不是辅助性工作,不得向第三方购买服务。”但是从会计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允许委托中介机构记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一)设置会计机构;(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关于财务能否由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规定不一致,审计机关无法对此问题进行处理,但政府层面对此问题仍有很大操作空间,建议对此进行规范,确保财政资金保障部门的财务工作有人干、干得好,进而达到充分开发利用现有人力资源,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