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秦皇岛市抚宁区金山大街东段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3月15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2、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属于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2月23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同时提交了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曾通过12315平台请求被申请人根据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依法处理并解决相关消费者权益争议,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属于程序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涉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并告知结果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6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单称:本人在2024年2月19日于第三方电商平台经营者经营店铺购买了涉案产品。在购买时,经营者在该平台的销售主页上明确且强烈宣传涉案产品具备“除螨”的功效,并以此作为销售亮点。然而,在收到涉案产品后,根据涉案产品外包装显示备案编号,本人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中查询到,该涉案产品的实际功效并未包含“除螨”的功效。经营者在未对宣传内容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发布广告,其宣传的产品功能和适用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规定,涉嫌欺诈误导消费者、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求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并请求奖励和解决相关消费者权益争议。被申请人2024年3月6日作出举报立案决定,并于当日以平台公示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了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要求,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时应已阅读并接受《举报须知》且同意后方可进行举报事项,《举报须知》第五项:“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 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已明确告知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我局对申请人的全国12315平台工单作为举报单处理。
综上,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已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立案并将立案情况以平台公示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2024年3月6日,经批准,被申请人作出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未作处理的行为的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投诉人在点击“我要投诉”入口后出现“投诉须知”页面,举报人在点击“我要举报”入口后出现“举报须知”页面,投诉人和举报人需在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端口,进行信息填写。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依据上述规定,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应当按照须知指引在不同的入口项下填写不同的内容。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我要举报”入口填写,应当视为其系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而非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举报依法作出处理,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向其履行投诉处理的相关职责,理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