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 :秦皇岛市抚宁区金山大街东段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告知其举报是否立案的法定职责不服,于2024年9月6日(补齐材料后)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9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告知是否立案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日收到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关于***特价超市总店的《投诉举报信》。其于2024年7月2日将上述举报分送至被申请人处,但截至2024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仍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
申请人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具体理由有: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日在河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12315平台)查收申请人举报单,举报内容为其于2024年6月29日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现春主食早餐饼,后发现该商品特别强调添加鲜鸡蛋,但未标注其含量,涉嫌违法。被投诉举报人收银台免费提供塑料袋涉嫌违法,另被举报人采购上述产品涉嫌未索取相关证照、建立产品购销台账涉嫌违法,请依法办理并书面告知是否受理、立案及反馈查处结果。
一、职权依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涉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并告知结果的法定职责。
二、处理流程
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0日到***特价超市总店(营业执照名称:抚宁区**商店)进行核查,于2024年7月16日在河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12315平台)将核查结果反馈并短信告知申请人沈某。
综上,被申请人已通过短信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已履行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日,在河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12315平台)查收申请人对***特价超市总店(营业执照名称:抚宁区**商店)的举报单,2024年7月10日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当日经审批作出立案决定,2024年7月16日在河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12315平台)将立案结果反馈并短信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查处的法定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7月10日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当日经审批作出立案决定,7月16日通过短信将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