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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不服未依法履行告知投诉是否受理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01-10      发布机构:司法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索引号:fnqsfj/1736489332392

申请人:熊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金山大街东段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的法定职责不服,于2024929(收到日期)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2024108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秦皇岛诺岛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825日在拼多多平台(线上)购买了鱿鱼丝。认为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后申请人使用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单号为XB19051234336,系统显示被申请人202496日已经签收,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没有履行法定职责,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96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内容为:所购买的鱿鱼丝,产品标能量营养素参考值16%,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知》A.1A.2A.3计算,该产品能力营养素参考值10%,故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诉求:赔偿、查处、奖励。并注明只接受电子邮箱送达法律文书。

一、职权依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涉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并告知结果的法定职责。

二、处理流程

被申请人于202496日收到申请人投诉,经审查,2024913日作出市场监管2024ZB-16号《投诉受理决定书》913日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913日作出市场监管[2024]ZB-17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当日将《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通过fnqscjgz**@163.com邮箱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申请人邮箱113139**42@qq.com9131549分显示发送成功)。

综上,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已依法受理并回复。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邮件编号XB19051234336),称其于2024825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的鱿鱼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投诉举报人:秦皇岛诺岛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李庄村006。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提供了法律文书送达邮箱113139**42@qq.com,并注明“只接受电子邮箱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网查询显示,202496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挂号信。

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2024913日被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4ZB-16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当日被投诉举报人书面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制作市场监管[2024]ZB-17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当日将《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通过邮箱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申请人邮箱113139**42@qq.com,邮箱发送状态显示发送成功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及其物流信息;2.《投诉受理决定书》;3.秦皇岛诺岛商贸有限公司拒绝调解声明;4.《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箱发送邮件的截图。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涉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查处的法定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96收到申请人的投诉,913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被投诉人书面明确拒绝调解,当日被申请人制作《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按照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将上述文书发送至申请人邮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且符合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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