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一、大队成立内部执法监督机构,大队长负总责,主管大队领导、办公室、事故处理、违法处理、法制机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本大队内部民警执法活动进行内部监督。
二、大队内部执法监督机构在上级主管机关和法制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三、执法监督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大队内部的执法监督范围:道路执勤执法行为及违法处理、车辆驾驶人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执法工作。
五、每月组织人员对本队行政执法行为,采取查阅台账、检查法律文书、档案等形式进行监督,就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文书填写是否规范、完备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公正、文明执法。
六、对本队民警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处理案件的实体、程序上不符合规定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执法质量考评的规定予以纠正、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