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征收对象 | 内部负责处室 | 收费标准 | 保留、取消或降低标准的建议及理由 |
1 | 排污费(1污水排污费2废气排污费3危险废物排污费4噪声超标排污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监察大队 | 1、污水排污费,第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其中COD为1.4元。 2、废气排污费,0.6元/污染当量,其中SO2为1.2元/污染当量。 3、固体废物,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毪标准为1000元/次/吨。 4、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见说明。 | 建议提高收费标准。理由: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上涨,按现行标准征收的排污费已不足以对环境做补偿,不能起到督促排污者进行治理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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