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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县公安局窗口服务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 2014-04-29      发布机构:公安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索引号:6967

抚宁县公安局窗口服务信息公开
现将抚宁县公安局行政事业性收费业务事项、依据、工作流程等公开如下:
一、户政业务
户政业务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单位
收费标准
实收金额
收费依据
1
居民身份证
申领、换领
派出所
20元/证
20元/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丢失损坏补领
派出所
40元/证
40元/证
临时身份证
派出所
10元/证
10元/证
2
居民户口簿
首次申领
派出所
0元/簿
0元/簿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换发户口簿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价行费字[1996]第92号),《关于居民户口簿收费的补充通知》(冀价行费函字[1999]第5号)
丢失损 坏补领
外皮
派出所
3.5元/个
3.5元/个
首页
派出所
0.5元/张
0.5元/张
内芯
派出所
0.5元/张
0.5元/张
3
户口迁移证
首次申领
派出所
0元/证
0元/证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户口迁移、准迁证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冀价涉费字[1994]第182号)
丢失损坏补领
派出所
3元/证
3元/证
4
户口准迁证
首次申领
县区局 户政科
0元/证
0元/证
丢失损坏补领
县区局 户政科
3元/证
3元/证

办理各类户口业务流程

一、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收养弃婴的应出具《收养证》。
二、死亡登记:
公民死亡,由户主或亲属持医疗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法定机关的死亡证明信或火化通知书或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及死亡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向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三、迁入登记
1、因工作调动、三投靠、军人家属随军、人才引进等原因迁入户口,提供《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拟落户地的户口簿或《房屋所有权证》;
2、军转、退伍军人迁入户口,提供市(县)级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接收单位或接收村(居)委会的证明、拟落户地的户口簿或《房屋所有权证》,有随迁家属、子女的提供《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
3、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迁入户口,提供《毕业证》、市(县)级以上毕业分配部门的《毕业生落户卡》或落户介绍信、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拟落户地的户口簿或《房屋所有权证》(回生源地的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及升学前原派出所的迁出证明即可);
4、大中专院校招生迁入户口,提供院校的招生花名册、《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
5、收养有户口儿童的户口迁入,提供《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收养人的户口簿;
四、迁出登记:
1、因升学迁出户口,提供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迁出人员的户口簿;
2、大中专毕业生迁出户口,提供《毕业证》、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报到证、院校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未就业回生源地的只提供《毕业证》和院校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3、大中专院校学生因退学迁出户口,提供院校的退学证明或肄业证书、《常住人口登记表》;
4、因参军(迁出)注销户口,提供《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参军人员的户口簿;
5、因工作调动、三投靠(夫妻互投、子女投父母、老人投子女)、军人家属随军、人才引进等原因迁出户口,提供拟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迁出人员的户口簿。
五、变更更正
1、变更更正姓名,提供本人书面申请(18岁以下由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申请)、单位或学校、居(村)委会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2、变更性别,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3、变更更正民族,提供本人申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更正民族成份批件》、本人户口簿、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4、更正出生日期,提供本人书面申请(18岁以下由监护人申请)、实际年龄的原始依据、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户籍档案,出生日期明显存在逻辑错误,提供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任何一种关联性证据材料(结婚证、毕业证、医院分娩病历、退伍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居(村)委会证明、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5、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携带有关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六、办理居民身份证:
1、年满16周岁的公民申领、换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应由本人携带《居民户口簿》,换领还需携带原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须在监护人带领下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由其监护人核对《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无误后,在申请人签名栏签字办理。
2、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3、公民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在领取新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旧证;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4、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16-25 周岁,10年;26-45周岁,20年;46周岁以上,长期;未满16周岁,5年。
二、出入境管理
(一)公民申请出国(境)证件提交材料须知
1、提交填写完整且贴有申请人近照的《申请表》;
2、提交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申请人未办理的可不提交)、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补)领的,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3、提交符合办理证件要求的申请人1张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受理机构为申请人免费采集制证电子照片的可不提供);
4、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须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的,还须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的证明;现役军人申请,还须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的证明;
6、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还须提供原护照,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还须提交损毁护照及损毁说明或者遗失、被盗情况说明,华侨短期回国申请换(补)发普通护照的,须提供有效护照及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7、申请赴港澳探亲、商务、逗留、其他类签注的,还须提供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8、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的,根据夫妻团聚、子女照顾父母、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照顾)子女、港澳永久居民子女等事由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9、申请赴台湾定居、居留、探亲、旅游、应邀、经贸交流等签注的,还须提交申请人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对应邀或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还须提交国务院台办的批文。
(二)收费事项及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
实收金额
收费依据
1
普通护照首次申请、原证件失效重新申请、换发以及损毁、被盗补发
出入境大队
200
200
计价格[2000]293
2
普通护照丢失补发
出入境大队
200
200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
3
普通护照贴纸加注
出入境大队
20
20
计价格[2000]293
4
往来港澳通行证
出入境大队
100
100
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05]77
5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
出入境大队
20//一次;100元地/多次
20//一次;100元地/多次
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05]77
6
前往港澳地区通行证
出入境大队
50
50
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05]77
7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出入境大队
50元:签注20/
50元:签注20/
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1]1835

三、窗口单位信息

序号
名称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
联系方式
1
办证大厅
抚宁县迎宾小区对面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6685363
2
出入境管理大队
抚宁镇察院口154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6019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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