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姜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5年3月3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是: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秦抚市场监管(2025)第s*号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申请人称:其于2025年2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秦皇岛双裕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冷冻薯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为:该公司被举报的产品是薯类和膨化食品(薯类食品):冷冻薯类,根据其执行的标准SB/T 10631-2011,产品标识不适用GB19295标准的要求。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天津市西青区福东来超市购物小票和案涉商品标签的照片。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本案中,申请人在其申请书“事实和理由”部分认为被申请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但没有说明被申请人的何种行政行为侵犯了其何种合法权益,且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申请人列举的被申请人对其的答复系解释说明,亦未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6日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