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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不服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发布时间: 2025-12-31      发布机构:司法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索引号:fnqsfj/1767145205680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310日告知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2025317收到日期)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2025324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秦皇岛凯和祥商贸有限公司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对秦皇岛凯和祥商贸有限公司盗用生产商条形码的违法行为重新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一、说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

申请人2025222日在秦皇岛凯和祥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花生豆腐。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申请人购买商品的目的是用于正常消费。商品条形码是消费者识别商品信息、了解商品来源及质量等情况的重要依据。秦皇岛凯和祥商贸有限公司盗用生产商条形码的行为,使申请人在购买商品时无法获取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误导了申请人的消费选择,损害了申请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这种不规范的商品条码使用行为,也让申请人对所购买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产生担忧,影响了申请人的消费体验。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该公司的监管行为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有权就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关于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不合理的阐述

被申请人以生产商抚宁区榆关镇凯顺食品加工厂与委托商秦皇岛凯和祥商贸有限公司为同一法人注册的两家食品生产企业,且均已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为由,认为该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从而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这是不合理的。

首先,即便两家企业为同一法人注册且都取得相关证书,但这并不能改变秦皇岛凯和祥商贸有限公司盗用生产商条形码这一客观事实。《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商品条码的使用规范,这种盗用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

其次,被申请人认定“销售的条码不合格商品较少,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缺乏充分依据。条形码的规范使用关乎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仅仅以销售商品数量的多少来判定违法行为的轻重和危害后果的有无。这种盗用条形码的行为一旦被默许,将会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可能导致更多企业效仿,进一步破坏市场的正常秩序。

最后,被申请人仅责令被投诉人下架使用生产商条码的商品并进行整改,而不进行立案处理,无法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只有通过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罚,才能让企业真正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从而杜绝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恳请贵机关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5225日通过12315 平台接到申请人举报申请人2025222日在拼多多平台花费32.2元购买到的被举报人委托生产的凯和祥花生小豆腐使用的是生产商抚宁区榆关镇凯顺食品加工厂的商品条码并不是委托商秦皇岛凯和祥商贸有限公司的商品条码,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四、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一)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7

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被申请人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置,于2025226日对申请人举报的秦皇岛凯和祥商贸有限公司予以现场核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凯和祥花生小豆腐的制造商为抚宁区榆关镇凯顺食品加工厂,委托商为秦皇岛凯和祥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提供的秦皇岛凯和祥商贸有限公司与抚宁区榆关镇凯顺食品加工厂两份营业执照法人均为齐江波,两家企业均已获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现场未发现凯和祥花生小豆腐库存及外包装袋,送货车内有6袋返货退回商品,经扫描条码显示为:抚宁区榆关镇凯顺食品加工厂,已现场监督其销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抚宁区榆关镇凯顺食品加工厂20253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202532被申请人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举报中的凯和祥花生小豆腐外包装袋商品条码已变更为委托商秦皇岛凯和祥商贸有限公司。

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也未产生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202538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在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规定,制作《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于2025311日通过邮局挂号信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已依法受理当事人举报并回复。故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5225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被举报人:秦皇岛凯和祥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称自己于2025222日在拼多多购买了凯和祥花生小豆腐(制造商:抚宁区榆关镇凯顺食品加工厂;委托商:秦皇岛凯和祥商贸有限公司),该商品条码属于生产商而不是委托商。2025226,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处核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32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凯和祥花生小豆腐已使用委托商的商品条码。202538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5310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将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并制作《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2025311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邮件编号XA43894053**3)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根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网查询显示,2025315日,该挂号信被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内容截图;2.河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13030600202502255944***5);3.2025226日现场检查笔录及核查资料;4.《责令改正通知书》(秦抚市监责改20254号)及送达回证;5.202532日现场检查笔录;6.整改后凯和祥花生小豆腐外包装照片;7.不予立案审批表;8.《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5〕第榆*号);9.国内挂号信函收据(邮件编号XA43894053*13)。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的法定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225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226日到被举报人处核查,38日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310日制作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将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商品条码与商品质量或安全性无直接关联。本案中,申请人称对所购买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产生担忧,影响了申请人的消费体验,说明申请人提出的该项复议理由仅为主观臆想,并无证据证明其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或安全性问题,即其与商品质量或安全性相关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犯。申请人称其举报的商品条码问题“误导了我的消费选择,损害了我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表明申请人是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受到了侵犯而进行举报,但案涉商品外包装以文字方式明确标注了委托商和生产商信息,且无论是向被申请人举报时,还是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申请人均未陈述说明案涉商品条码问题影响其购买决策的理由,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商品条码问题与其购买决策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证明其知情权或选择权受到了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在本机关听取申请人意见时,申请人称自己购买商品导致了“财产损失”,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申请人系在拼多多网络平台购买的案涉商品,销售者页面明确写明7天无理由退货”,且根据上述条文规定,申请人于2025222日购买案涉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均可无理由退货,即申请人可以通过退货挽回上述“财产损失”。本案中,申请人自主选择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举报内容中仅提供了被举报人的违法线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是否立案、被申请人是否处罚被举报人对申请人上述“财产损失”均无影响。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作为实名举报人,申请人享有举报并获知是否立案的权利,但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既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也没有为申请人设定新的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的处理结果无利害关系,该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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