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辛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关于申请人举报佳运超市是否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申请人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31日收悉。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10日通过12345公众号反应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河西村X635国兴和馨苑南侧约60米,佳运批发超市,2025年3月7日购买的好媳妇陕西凉皮干凉皮,已过期(详见附件),要求退货赔偿查处。2025年3月11日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人于当日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公布的地址邮寄了相关证据(涉案产品照片打印件、交易凭证截图打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购买过程录像光盘),被申请人于3月13日签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法定职责,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导致申请人无法及时得知案件结果,延误了本人是否能够在更短时间内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12345秦皇岛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处理结果截图1份,截图显示抚宁区政府向12345市长热线反馈处理情况,12345市长热线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1份证据材料的邮寄凭证;申请人购买的涉案商品及其合格证图片、账单截图;申请人提交的无制作说明的一段录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拨打12345市民热线投诉举报,没有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不适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故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向申请人进行回复,未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9日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