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于2025年10月16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人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明确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22日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