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不服,于2025年11月21日(补齐材料后)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2025年12月10日电话听取申请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履职,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1日,实名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抚宁区利联超市存在销售的桃酥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重量不符,违反《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一事,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投诉请求退赔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2日,通过挂号信XA37403688421物流显示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6日签收该挂号信。时至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处理,也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申请人寄出的举报信于2025年10月17日邮寄送达被申请人处,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并未得到核查处理,已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投诉事项处理期限,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支持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邮件编号:XA37403688421),称其于2025年10月7日在秦皇岛农都市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利联超市),购买“桃酥糕点”花费10.68元,食用时发现如下问题:桃酥标签标注重量:0.318kg(318g)单价:33.6元/kg,购买后通过称重发现商品连带外包装盒实际重量为318.5克,外包装盒重量为25克,去除外包装盒后实际商品重量应为293.5克,负偏差24.5克,本人认为商品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在本办法附表 1、附表 2 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该表规定的负偏差”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均超过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表1的规定数值,既:高于30元/kg,不高于100元/kg的食品,重量小于1kg的,负偏差不得高于2g。《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以上内容,以线索方式提供贵局,望予以核查处理要求查处、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奖励、依法赔偿。
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7日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于2025年10月27日作出投诉受理的决定并于当日制作了《投诉受理决定书》,于2025年10月27日通过挂号信(邮件编号:XA43889515413)邮寄给申请人,通过邮政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小程序查询显示该挂号信已于2025年11月1日由被申请人所留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家人签收。2025年11月5日被申请人到现场调解申请人投诉一事,被投诉人秦皇岛农都市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拒绝赔偿说明书表示拒绝调解,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终止调解,并于当日制作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于2025年11月6日通过挂号信(邮件编号:XA43890087013)邮寄给申请人,通过邮政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小程序查询显示该挂号信已于2025年11月11日由被申请人所留地址家人签收。
综上,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已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受理并将受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5年10月7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人秦皇岛农都市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利联超市),购买“桃酥糕点”花费10.68元。申请人发现桃酥标签标注重量:0.318kg(318g)单价:33.6元/kg ,购买后通过称重发现商品连带外包装盒实际重量为318.5克,外包装盒重量为25克,去除外包装盒后实际商品重量应为293.5克,负偏差24.5克,申请人认为购买的商品违反《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遂向被申请人投诉。2025年10月12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邮件编号:XA37403688**1)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经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网查询,2025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签收该信。
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2025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2025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制作秦抚市场监管(2025)第城146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的形式向申请人邮寄(邮件编号XA43889515**3),经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网查询,2025年11月1日该件被签收。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2025年11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并于当日制作了秦抚市场监管(2025)第城148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2025年11月6日被申请人以中国邮政挂号信的形式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邮寄给申请人(邮件编号XA43890087**3),根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网查询,2025年11月11日该信被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及其物流信息;2.抚执〔2025〕第1*5号案件来源登记表;3.秦抚市场监管(2025)第城1*6号《投诉受理决定书》、秦抚市场监管(2025)第城1*8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邮寄凭证及物流信息。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涉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查处的法定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2025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2025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2025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制作《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后告知申请人的最晚期限为2025年10月27日,故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符合法定期限,程序合法。因被投诉人书面明确拒绝调解,2025年11月5日被申请人制作《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2025年11月6日邮寄申请人,亦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期限。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告知投诉处理结果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19日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