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留守营派出所
第三人:陈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抚公(留)行罚决字〔2025〕*号《行政处罚书》不服,于2025年11月21日当面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2025年12月29日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12月29日
发布时间: 2025-12-31 发布机构:司法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 索引号:fnqsfj/1767150572762
申请人:魏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留守营派出所
第三人:陈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抚公(留)行罚决字〔2025〕*号《行政处罚书》不服,于2025年11月21日当面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2025年12月29日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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