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人口发〔2012〕1号
抚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病残儿童及夫妇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
申请鉴定的通知
各乡镇(管区)计生委、骊城办事处、南戴河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第四项规定,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相当此标准的其它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经地市级鉴定会诊确认符合病残、伤残标准规定,方可照顾生育二胎。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 申请基本条件
1、一孩夫妇,其子女患有严重非遗传性疾病,且致残明显,终身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儿童。
2、夫妇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标准,且丧失一定劳动能力者(不含严重疾病或因违法行为丧失劳动能力者)
3、符合上述1或2条件者,女方年龄为87年3月底前,小孩为2009年3月底前出生,女方年龄在84年3月底前不受间隔限制。
4、对已生育二胎或现已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者不予申请。
(二)申请办法
1、各乡镇计生办及县直各单位(女方所在单位),要严格掌握申请基本条件,严把政策关,特别是小孩及母亲的年龄关,出生年月日必须是实足日期。县直单位直接到骊城办事处报名登记,由办事处统一负责到县技术股办理申请报名手续。报名后到县技术股领取病残申请审批表。
2、儿残要近期父母子(女)合影二寸照片及儿残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各一张,成残要近期夫妇合影二寸照片及成残者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各一张。申请表由本人填写,并将以往病历及诊断证明附表后,由女方所在单位负责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方可上报。
(三) 申请鉴定时间
申请报名时间截止到4月10日,县组织初审时间另行通知。
附:2012年病残鉴定摸底表
2012年病残儿童报名表
2012年成残报名表
抚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主题词:病残儿童及成人伤残 申请鉴定 通知 |
抚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2年2月23日印 |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