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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2-07-31      发布机构:民政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依法行政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索引号:22372

秦皇岛市抚宁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

项目编码项目
名称
执法类别执法
主体
承办机构(处室)执  法  依  据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收费依据
和标准
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
规章
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070007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行政许可抚宁区民政局婚俗殡改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乡镇、村3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不收费
071001社会团体违规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宁区民政局社会组织
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



社会组织与民非企业不收费
071002民办非企业的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宁区民政局社会组织
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



社会组织与民非企业不收费
071003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宁区民政局婚俗殡改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不收费
071004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抚宁区民政局婚俗殡改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单位或个人不收费
071005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宁区民政局婚俗殡改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单位或个人不收费
071006禁止生产、销售棺木,使用锡箔冥钞、纸钱等封建迷信用品的处罚行政处罚抚宁区民政局婚俗殡改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不收费
071007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宁区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法违规自然人或组织不收费
071008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不一致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宁区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法违规自然人或组织不收费
071009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宁区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违法违规自然人或组织不收费
071010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宁区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违法违规自然人或组织不收费
071011社会福利机构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宁区民政局养老服务

《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冀民[2014]52号)


社会福利机构3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不收费
071012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抚宁区民政局养老服务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冀民[2014]53号)


养老机构不收费
073001对社会团体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抚宁区民政局社会组织
国务院令第249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与民非企业不收费
07300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抚宁区民政局社会组织
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与民非企业不收费
073003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行政强制抚宁区民政局婚俗殡改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单位或个人不收费
073004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抚宁区民政局婚俗殡改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不收费
0711001养老机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抚宁区民政局养老服务

冀民【2014】53号《河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抚宁区内养老机构不收费
0711002农村公益性公墓是否按规定建设与监管行政检查抚宁区民政局婚俗殡改
《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抚宁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不收费
0711003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抚宁区民政局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七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五条



社会组织与民非企业不收费
071100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抚宁区民政局社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与民非企业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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