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2016年度区政府相关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5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秦政办字〔2016〕68号)的精神,对我区(县)2016年6月30日前制定的区(县)政府(办)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区政府批准,决定宣布失效的区(县)政府文件26件(文件目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宣布失效的区(县)政府文件登记表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
宣布失效的区(县)政府文件登记表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抚宁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
抚政通〔2009〕105号 |
2 |
抚宁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
抚政〔2000〕72号 |
3 |
抚宁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
抚政通〔2008〕7号 |
4 |
县政府下达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指标的通知 |
抚政通〔2009〕106号 |
5 |
县政府下达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指标的通知 |
抚政通〔2009〕95号 |
6 |
县政府开展二0一一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
抚政通〔2010〕83号 |
7 |
县政府开展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
抚政通〔2011〕65号 |
8 |
县政府开展2013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
抚政通〔2012〕80号 |
9 |
县政府调整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
抚政通〔2013〕87号 |
10 |
县政府开展2014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
抚政通〔2013〕68号 |
11 |
县政府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建立城居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通知 |
抚政通〔2013〕25号 |
12 |
抚宁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等七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
抚政办〔2001〕43号 |
13 |
县政府转发《秦政〔2000〕190号》文件 |
抚政通〔2001〕49号 |
14 |
县政府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比例的通知 |
抚政通〔2002〕74号 |
15 |
县政府调整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比例的意见 |
抚政通〔2003〕66号 |
16 |
县政府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
抚政通〔2005〕1号 |
17 |
县政府提高大病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
抚政通〔2006〕50号 |
18 |
县政府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通知 |
抚政通〔2009〕24号 |
19 |
县政府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大病保险缴费标准和医疗待遇的通知 |
抚政通〔2009〕111号 |
20 |
抚宁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
抚政通〔2010〕81号 |
21 |
县政府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建立城镇居民以外伤害保险制度的通知 |
抚政通〔2013〕25号 |
22 |
县政府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的通知 |
抚政通〔2012〕4号 |
23 |
县政府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的通知 |
抚政通〔2012〕90号 |
24 |
抚宁县家电下乡实施方案 |
抚政通〔2009〕12号 |
25 |
县政府调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
抚政通〔2012〕70号 |
26 |
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
抚政通〔2011〕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