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骊城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执法部门,各有关单位:
《秦皇岛市抚宁区区直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已经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秦皇岛市抚宁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18 日
秦皇岛市抚宁区区直执法部门与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市委依法治市办、区委依法治区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和市关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乡镇(街道)与区直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的协作配合,稳步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建立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部署要求,加强综合行政执法统筹协调,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依法行政保障机制,推动形成乡镇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总体要求
根据省、市、区关于深化乡镇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权责明确、衔接有序、协作有力、运行顺畅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乡镇与区直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方职责,建立权责一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三、乡镇(街道)与区直执法部门职责边界划分
根据区深化乡镇改革方案,以清单形式逐项界定双方职责边界,厘清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的关系,合理划分乡镇(街道)与区级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乡镇(街道)要按照本单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切实履行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四、工作制度
(一)案件移送制度
区直执法部门应当与乡镇(街道)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1.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街道)后,乡镇(街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区直执法部门管辖的,或区直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乡镇(街道)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劝阻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书面告知有管辖权的执法单位查处。
2.乡镇(街道)、区直执法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投诉举报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3.案件移送应当以区直执法部门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投诉举报受理告知制度
对于涉及下放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或投诉,适用首问责任原则,率先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处理。
1.乡镇(街道)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乡镇(街道)直接答复举报人或投诉人并做好登记;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处理;涉及无管辖权需要移送的,应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2.区直执法部门接到的群众投诉举报,按权限应由乡镇(街道)处理的,要做好登记记录,及时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乡镇(街道)投诉举报,同时及时书面告知乡镇(街道)投诉事宜;收到投诉人或举报人书面材料的,应将材料移交乡镇(街道)并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材料移交情况。区直执法部门做好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工作。
3.区直执法部门移送乡镇(街道)处理的违法案件和乡镇(街道)自行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由乡镇(街道)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同时,乡镇(街道)应将移送处理的违法案件向区直执法部门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三)信息共享制度
区直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在各自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行政执法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
信息共享主要内容:
1.涉及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
2.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与下放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督管理信息。
3.乡镇(街道)作出的与区直执法部门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乡镇(街道)应按区直执法部门需要及时反馈。
4.与乡镇(街道)综合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包括区直执法部门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需要镇街提供的数据资料)。
5.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6.区直执法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行政检查记录、行政执法工作简报等。
7.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
8.其他需要共享的行政执法信息。
要充分依托乡镇(街道)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建设,建好一体化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平台,实现各类行政执法信息的互联互通。各职能部门需要共享的行政执法信息,原则上应当自形成当日及时共享,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于当日共享的,可以适当延长15个工作日的共享期限。
(四)联合执法协商制度
乡镇(街道)与区直执法部门应建立联合执法协商制度,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合执法工作等。协商会议原则上定期召开,也可视工作需要即时安排召开。
乡镇(街道)对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可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具体案情,商讨相关对策,开展联合执法;乡镇(街道)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如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等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接到通知的部门应立即派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对接到通知后不能说明理由又拒不处理的,乡镇(街道)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乡镇(街道)与区直执法部门明确联合执法联络人,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
(五)执法协助制度
乡镇(街道)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中,发现认定违法事项需要由区直执法部门提供技术支撑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该部门,如该部门具备技术支持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并移交乡镇(街道),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如该部门无法直接提供技术支撑,需要提请有资质第三方单位出具相关鉴定等依据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指导意见和相关材料,指导并协助乡镇(街道)完善行政处罚依据,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的,相关区直执法部门应事先告知,可适当延长时间出具认定结论;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派出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处置,如乡镇(街道)无法独立现场处置的,应当及时函告相关区直执法部门,相关区直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指派行政执法人员指导并协助现场处置;乡镇(街道)因办案需查阅、复制相关区直执法部门档案等资料的,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不得推诿、刁难。
(六)争议协商制度
乡镇(街道)与区直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责、联合执法、行政执法协助、移送行政执法案件等发生争议,应当及时自行协商解决。经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或者其他文件,自觉执行。经自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区司法局提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出行政执法争议处理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无权决定的,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处理。
五、切实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做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建设。
(二)落实工作责任。乡镇(街道)与区直执法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配合,切实完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对在综合行政执法协作联动过程中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的,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加快推进综合监管执法指挥平台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三)完善经费保障。强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经费保障;将综合监管执法指挥平台开发、涉案物品评估鉴定检测、行政强制执行等费用结合实际纳入区财政预算解决,确保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