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15]43号文件)精神,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已全面启动。为确保养老保险征管职能顺利移交税务部门,经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调整改革前已经参加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制度统筹但未过渡到新制度的部分参保职工的缴费比例,规范缴费工资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费比例
自2009年1月起,试点制度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调整为8%,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全省统一的试点制度参保人员管理办法出台后,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人社部门核准的职工个人当月档案工资核算,超过我省上年度非私营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我省上年度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我省上年度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项目仍按《抚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宁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通[2009]4号文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