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政办字〔2020〕1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抚宁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1日
秦皇岛市抚宁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了妥善处置已发生的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结合本区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工作实际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林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及非林区发生的森林火灾。按《区政府二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纪要》(2019第6号)林区范围内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非林区范围由环保部门牵头,公安、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负责。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制定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全区各级森林防灭火部门制定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1.4.2 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快速反应。积极协调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预案实施的快速有效。
1.4.3 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坚持以保护火灾发生地区居民生命安全为最基本的工作原则,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4.4 坚持平战结合,警钟长鸣。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工作准备和物资准备,做到常备不懈,逐步建立起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任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兼任。
总指挥长:区政府区长
第一副总指挥长:区委副书记
副总指挥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武装部部长、区政府副区长
执行副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抚宁区分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2.2 扑火指挥
2.2.1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的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2.2 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上级到达下级前线指挥部,该指挥部经上级同意即变为上级前线指挥部,原下级前线指挥部必须服从上级前线指挥部的命令,并根据上级要求选择相应人员参加上一级指挥部的工作。为避免指挥混乱,前线指挥部应将火场情况报同级指挥部的同时,还应报上级指挥部,上级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下达命令。
2.2.3 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设分区前线指挥部,由前线指挥部授权各分区前线指挥部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2.2.4 前线指挥部的指挥长一般应由在前线指挥部的最高党政领导担任,也可由党政最高领导授权任命产生。参加火灾扑救的驻军、武警以及火灾发生地的主管领导、扑火专业人员和在前线指挥部最高领导认为必须参加的人员组成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一般下设扑救组、后勤组、保卫组和医疗救护组。各个工作组组长均由前线指挥部指挥长任命。前线指挥部成立后,要立即将前线指挥部组成名单、办公地点及通讯联络方式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必要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直接任命前线指挥部指挥长及前线指挥部组成人员和分工。
2.2.5 扑火命令原则上要由前线指挥部指挥长下达,上级指挥机关的指令、命令通过前线指挥部指挥长传达。前线指挥部的指令由组成前线指挥部的各方面成员分别向本方面扑火队传达。接到指令的单位、人员除执行指令有可能发生较大人员伤亡,而再向前线指挥部请示外,其它指令必须无条件立即执行。
2.2.6 在遵循靠前指挥、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前线指挥部一般选在交通方便、具备火场指挥条件、具有固定电话、距火场最近的村、乡镇。
2.3 专家组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家林草局制定。
3.1.2 预警发布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3.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森林消防队伍视情况靠前驻防。
3.2 信息报告
3.2.1 信息报告。区森林火灾应急工作接警中心设在区森防指办公室。区森防指办公室接警电话12119。119、110等其他平台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要立即转报12119。区森防指办公室接到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后,要立即做出分析判断,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
3.2.2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乡镇(管理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后上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延续半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林业工程区和重点飞播林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国有林场周边发生的森林火灾;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集体林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省行政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灾;县区行政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灾。
3.2.3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依据有关规定,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2小时没有扑灭的森林火灾;省、市行政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灾;隔夜火;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调配航空消防飞机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分级响应
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IV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 IV级响应
森林火灾初发阶段,由火灾发生地的所属乡镇指挥部启动该级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组织该乡镇的半专业扑火队和附近村民扑救,并及时上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当乡镇、管理区发生火情不易控制,应立即启动本级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区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必须及时赶赴火场并要靠前现场指挥,由乡镇半专业扑火队为第一梯队,区专业扑火队为第二梯队,全力开展扑救工作。
4.3.2 Ⅲ级响应
当火情持续1小时没有得到控制,应立即启动本级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区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要及时赶赴火场并设立前线指挥部靠前指挥,区专业扑火队变为第一梯队,区应急救援大队为第二梯队,全力开展扑救工作。
4.3.3 Ⅱ级响应
当火情持续1.5小时没有得到控制,应立即启动本级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区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执行副总指挥长要及时赶赴火场并设立前线指挥部靠前指挥,区专业扑火队变为第一梯队,区应急救援大队为第二梯队,全力开展扑救工作。
4.3.4 Ⅰ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应立即启动本级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并上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区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长要及时赶赴火场,由区专业扑火队为第一梯队,市直属森林消防大队为第二梯队前往支援,其他县(区)专业扑火队为第三梯队做好支援准备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5.2 工作总结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其他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林业、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3 物资保障
区和乡镇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灭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扑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森林扑火物资储备库,应保证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火物资急需。
6.4 资金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7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 预案管理
区森防指办公室负责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经区政府审核批准通过后公布实施。
7.2.2 职责分工
(一)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职责。
总指挥长(区长):负责区森防指全面工作。
第一副总指挥长(区委副书记):协助总指挥长同志做好森防指工作。
副总指挥长(常务副区长):负责协调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装备物资、队伍建设等资金保障;负责森林火灾Ⅰ级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
副总指挥长(区委常委、武装部部长):负责协调驻秦部队、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副总指挥长(副区长兼公安分局局长):负责协调开展打击违法野外用火工作;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的交通指挥和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执行副总指挥长(主管副区长):负责区森防指日常工作;负责森林火灾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指挥工作。
(二)指挥长职责。
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区森防指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做好防灭火工作;负责森林火灾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
应急管理局局长:负责与市应急管理部门的协调对接;负责组织做好森林火灾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应急组织、协调、保障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负责区森防指办公室全面工作;负责森林火灾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指挥工作。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抚宁区分局局长:负责组织环保系统做好秸秆等禁烧工作。
公安分局副局长: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做好开展打击野外违法用火工作;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的交通指挥和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三)新闻发言人(宣传部负责人):组织有关媒体做好采访报道工作,适时发布官方信息,回答媒体提问,正确引导舆情。
(四)扑救指挥组:负责调度火场情况,标绘火场态势,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扑救措施,检查验收火场。
(五)综合材料组:负责扑火前指的文秘工作,起草有关文字材料和情况报告。
(六)力量调配组:负责火场扑救人力物资的统计和调配,协调落实航空、铁路、公路运输等事宜。
(七)航空调度组:负责扑火现场有关飞机调度、地面保障、火情侦查等工作。
(八)火情侦查组:负责火场侦查,制作火场态势图,提出扑救建议。
(九)通讯信息组:负责建立火场通信联络,统一协调、划分通讯频道和制定呼号,保持扑火前指联络畅通。
(十)宣传报道组:负责联系新闻媒体记者,协调做好扑火宣传和新闻发布任务。
(十一)后勤保障组:负责火灾扑救期间所需食品、被装、机具、油料等后勤物资的组织和配送。
(十二)火案调查组:负责火因调查、火案查处及扑火前指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气象服务组:协调气象部门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做好人工增雨工作。
(十四)救护安置组:负责协调救护伤员病员和安置灾民工作。
(十五)扑火督查组:负责督办各项扑火任务的落实情况。
扑火前指可根据工作实际,对前指岗位设置进行调整。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公益宣传;发生森林火灾时,要及时准确报道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审定的森林火情及防火动态;掌握并正确引导社会舆情。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导检查各乡镇、管理区及区森防指成员单位森林防灭火责任落实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相关专项规划;负责森林火灾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所需物资的调度、保障工作。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做好重点森林火险区域内的中、小学生应对森林火灾的安全避险教育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开展森林防灭火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打击野外违法用火行为;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现场的治安维护及交通管控疏导工作;负责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开展文明祭祀宣传和倡导工作;负责对全区墓地(坟头)实行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墓地(坟头)易燃物清理工作,管控墓地祭祀用火行为。
区财政局:负责本级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上级项目建设配套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负责筹措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所需经费。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抚宁区分局:负责组织非林区开展秸秆禁烧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和快速反应、运转高效的秸秆露天禁烧应急处理机制,依法依规查处非林区大地野外违法用火、露天焚烧行为并实施责任追究。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做好对进入林区的运营车辆和乘客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公路两侧管理范围内的可燃物清理工作,严禁在道路两侧野外用火;按照区森防指要求,负责森林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保障;负责协调做好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森林防灭火水源地建设项目的协调和审批工作;负责协调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在水库、湖泊等水源地取水的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负责农村垃圾禁烧工作。
区林业局:承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林业系统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负责组织森林防灭火项目的规划和实施;负责指导平市庄林场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区级专业扑火队伍的管理工作。
区供销社:负责森林火灾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调运工作。
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负责组织本系统监管A级旅游景区森林防灭火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督导景区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禁火措施落实、扑火队伍建设、必要扑火物资储备、可燃物清理等工作;负责在景区规划和建设中,督导做好防灭火基础设施和应急通道建设及验收工作;负责做好森林防灭火公益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发布经区森防指和区委宣传部审定的火灾扑救动态及灾情信息。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森林火灾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火灾现场医疗救护保障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与市应急管理部门的协调对接;负责协调实施森林防灭火项目建设;负责组织做好森林火灾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负责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做好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向区森防指提供火灾发生地点的气象数据,做好气象服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助灭火工作。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确保森林防火办公、值班电话的畅通,加强边远地区通讯网络建设,做到林区通讯网络全面覆盖;负责火场应急通信保障和与扑火相关的其它信息传递保障;负责清除林区内所管辖的电信设备周边可燃物,组织人员巡护,防止森林火灾发生。
区武装部:负责组织全区民兵组织建立森林防火应急队伍,做好应急队伍的培训工作;按区森防指要求,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协调驻秦部队、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配合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军队上级单位申请就近调集兵力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区应急救援大队:按照区森防指要求,发生森林火灾时提供紧急救援,并协助区森林消防大队参加扑救工作,尤其是保障以水灭火的水源供应。
区供电分公司、区铁塔分公司:负责相关设备周边可燃物清理,并组织人员巡护,防止因线路老化、短路和林木挂碰等引发森林火灾。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城市区范围(紫金山)的森林防火及扑救工作。
区法院:负责审判森林火灾案件。
区检察院:负责依法查处火灾所涉国家机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案件。
区委组织部:负责把握区级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尺度,以及各级责任追究结果的落实工作。
区石油公司:负责按照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指令,做好火灾扑救时的石油供应保障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全面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抓好本辖区森林防火各项工作,重点包括本辖区的防火巡护、火源管控、森林防灭火宣传、护林员队伍建设及非A级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7.2.3 预案更新和修改
7.2.3.1 区森防指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更新和修改工作。
7.2.3.2 出现下列情况,本预案应适时进行更新或修改:
(1)相应政策、法规调整或修改;
(2)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预案缺陷;
(3)其他应进行修改的情况。
7.2.3.3 预案经修改后应报区政府重新审核批准、备案,并及时发布实施。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