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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秦皇岛市抚宁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16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抚政办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20642

                                 抚政办字〔2021〕57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秦皇岛市抚宁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办法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抚宁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

 

 

 

 

 

 

秦皇岛市抚宁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农村土地整治的实施水平,实现全区耕地占补平衡目标,提高耕地质量,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5号)、《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复核办法》(冀国土资发201823号)、《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7423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范围内,实施土地整治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是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定方案确定的对未利用地开发、废弃和低效利用建设用地复垦等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和用于补偿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 立项

第三条 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土地整治任务,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全区耕地后备资源禀赋情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当年拟完成的土地整治指标分解至各乡镇,各乡镇据此制定土地整治计划,并在规定期限上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全区情况,编制年度土地整治计划,上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整治计划应当载明项目位置、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实施措施等基本要素。

第四条 根据批准的年度土地整治计划,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

勘查设计单位应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要求,在进行实地勘查且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项目设计。同时,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文件要求编制预算。

项目区设计新增耕地利用等别应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

第五条 土地整治项目立项阶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需完善和收集下列资料:

(一)项目设计书、总体设计图和单体设计图册;

(二)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

(三)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1:5000)、勘测定界验收报告;

(六)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七)坐标成果表(txt格式);

(八)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九)乡镇人民政府支持项目建设承诺书;

(十)涉及有残次林地的土地整治项目,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农业、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认定后由区政府出具意见;

(十一)涉及河道、滩涂需要出具防洪评价的,由水务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书。

第六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土地、农业、水务、林业、造价等方面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设计合理性、预算准确性进行评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进行实地查看,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七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区政府提出准予立项申请,报区政府批准。

立项批准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立项信息,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核实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后,通过河北省自然资源电子政务系统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对立项信息进行复核:

(一)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核实意见;

(二)区级政府下达的立项通知书;

(三)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

(四)项目区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五)项目区拐点坐标表(txt格式,2000坐标系统)。

第三章 实施

第八条 区土地整理中心为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监管。

第九条 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依法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第十条 区土地整理中心应当与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应当由监理单位实行全程监理,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负总责。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公示牌,将项目名称、批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建设工期等事项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实施应当接受村民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十三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及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项目实施信息。

第四章 变更

第十四条 由于自然灾害损毁、大型线性工程建设、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发生改变及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变更项目设计的,由区土地整理中心持下列资料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项目设计变更:

(一)项目变更申请;

(二)项目设计变更报告书、变更预算书;

(三)变更前后的总体设计图和单体设计图册;

(四)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项目设计变更的意见。

第十五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组织土地、农业、水务、林业、造价等相关方面专家对项目设计变更可行性、设计合理性、预算准确性进行评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进行实地查看,并出具意见书。

第十六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专家意见,向区政府提出准予变更的申请,报请区政府批准。

第五章 验收

第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竣工报告和项目决算报告,监理单位出具工程监理总结报告,村民监督小组出具意见书。

第十八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耕地质量评定工作:

(一)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申请书;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项目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照片等资料。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二十日内出具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报告。

第十九条 资料齐全后,区土地整理中心应在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项目验收: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三)项目竣工报告;

(四)项目建设情况表;

(五)项目竣工图;

(六)项目决算报告;

(七)村民监督小组意见书;

(八)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耕地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十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土地整理中心申请后,应在十日内组织土地、农业、水利、林业、造价等相关方面专家和村民监督小组代表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专家和村民监督小组代表应依照项目设计对项目区进行实地查看,核对验收资料,并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具验收报告。

未通过验收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应通过验收:

(一)耕地质量等别达到设计要求;

(二)工程数量和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三)项目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管理制度全部落实;

(五)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第二十二条 通过专家验收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十日内向区政府提出准予通过验收申请。经政府批准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及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验收信息,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核实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后,通过河北省自然资源电子政务系统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对项目验收信息进行复核。

申请对项目验收信息复核,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实意见;

(二)区政府下达的验收意见;

(三)项目竣工图;

(四)项目区、新增耕地地块、提升产能地块的坐标表(txt格式,2000坐标系统)。

第二十三条 验收批复下达后,区土地整理中心将工程设施产权以协议方式移交项目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将项目所形成的有关资料收集、归档。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及时办理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确认项目的新增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规模列入到指标库,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章 责任分工

第二十五条 土地整治项目所需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筹措解决。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乡镇协调、防洪评价、耕地质量评定、出具残次林地及园地认定意见、专家劳务等支出,以及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原因而造成项目终止所发生的前期费用,不得列入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成本,由区财政负责保障。

第二十六条 乡镇政府负责补充耕地项目选址及实施中的纠纷调处、利益调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做好项目后期管护和利用,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与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 供电公司负责土地整治项目涉及供电事项的报批和用电业务全过程配合,并对验收时的涉电事项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阻挠施工,敲诈勒索行为依法打击。

第二十九条 区审计局根据区政府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的批示意见,及时开展项目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整治项目预算(包括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竣工决(结)算评审工作依据财政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日均为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以前区政府土地整治项目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秦皇岛市抚宁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办法》(试行)(抚政办字〔201912号)同时废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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