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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榆关镇榆关村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7-25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抚政办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22287

                                 抚政办字〔2022〕31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榆关镇榆关村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榆关村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三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8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抚宁区发展总体规划,推动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启动榆关镇榆关村戴河亲水湾小区以北地块土地及地上房屋、树木等附着物的征收工作,结合该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抚政字20177号),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

第三条  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人民政府

三、实施单位:区资源规划局、榆关镇

第四条 征收范围:榆关镇榆关村老102国道以东、以南,戴河东支沙河段以西,戴河亲水湾小区以北地块(具体范围以土地征收范围线为准)。

第二章 土地及宅基地房屋之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第五条 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实测面积以该地块区片地价73100元/亩标准予以补偿。

第六条 涉及确认为村民宅基地占用土地之外范围的其他地上附着物,依据《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抚政字20177号)确定的标准,按照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人涉及居住、养殖、种植等混合用途的宅院,由被征收人选择一种补偿方式予以确认,如认定为居住用房,则认定合法面积内按“一户一宅”标准予以补偿或置换,其余附着物均不予补偿,如认定为其他用途,则按照抚政字20177号文件标准执行。

第三章 宅基地及住房的认定、补偿与安置

第一节 宅基地与房屋的认定

第八条 被征收人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所有权面积、用途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用地批复等合法手续载明的面积(含虚线部分)、用途为依据。

第九条 被征收土地、房屋无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手续的,根据具体情况,由榆关镇榆关村“两委”代表会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榆关镇人民政府会同区资源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再由榆关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集体研究,按以下两种情况予以确定。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实施村庄规划满足村民改善住房需求而收取的宅基地占地费,票据载明的面积或者依据一定标准折算后的面积,认定为有效面积予以补偿。

(二)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经村民代表会认定后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补偿安置(“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及补偿标准见附件)。

(三)土地征收范围内的其它问题,由指挥部按“一事一议”原则议定。

第十条 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补偿安置取两种方式,即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上述方式之一进行补偿安置。

第二节  产权置换安置

第十二条 产权置换标准

一、主房(正房)置换标准

(一)砖混结构按1:1.2比例置换;

(二)“里土外洋”结构按1:1.1比例置换(“里土外洋”结构是指屋顶为椽子檩的木结构,房檐为水泥浇筑结构的房屋);

(三)砖木结构按1:1比例置换;

(四)楼房主体建筑面积按1:1.2比例置换,其中楼房封闭阳台按1:1比例置换,不封闭阳台按2:1比例置换。

二、下房、厢房、门房置换标准

砖混结构按1.5:1比例置换,砖木结构按2:1比例置换。

三、棚子置换标准

建筑高度在1.6米以上的有顶无门窗或围护结构的建筑认定为棚子,按3:1比例置换。

四、空白地置换标准

安置范围内合法宅基地上的空白地按3.5:1比例置换。

五、种植在合法宅基地院内空白地上的所有植物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不再另行补偿。

第十三条  一处宅基地建有多套住房,原则上认定一套为主房,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认定。但土地房屋征收时认定的宅院面积内,有乡镇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院内建房,且用途未载明为辅助用房的,可以再认定为主房。

第十四条 安置房置换的房屋面积是指建筑面积,包括楼梯等建筑公摊面积。

第十五条  安置房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安置房建设地点:于拟征地块原址商业住宅开发范围内安置,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用地,办理不动产证。

二、下房和主房捆绑置换。先用剩余折算的住宅安置面积置换,不足的,再用货币补足。按折算住宅安置房建筑面积1:2置换下房面积;下房购买单价为2500元/平方米。

三、车位先用剩余折算的住宅安置面积置换,不足的再用货币补足。按折算的安置房面积12平方米置换首个停车位,按折算的安置房面积15平方米置换第二个停车位。车位购买价格为首个60000元,第二个75000元。

四、因房屋建筑户型相对统一固定且不可分割,被征收住宅折算建筑面积与整套安置房建筑面积(含下房和车位)相等的不结算差价;折算安置面积按整套安置房面积置换后仍有剩余的,按以下几种情况结算差价:

(一)剩余安置面积小于40平方米(不含40平方米),直接予以货币补偿,不再置换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按5000元/平方米计算。

(二)剩余安置面积大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可选择货币补偿(补偿标准同上);也可选择再置换一套安置房,同时按以下标准补交差价:拟置换安置房面积与剩余安置面积之差,在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部分的价格,按5000元/平方米计算;超出40平方米部分价格,按6200元/平方米计算,且需同时捆绑置换或购买下房。

五、安置房以基准楼层为基准互找楼层差价,基准楼层为中间层,基准楼层不找差价,基准楼层以下每层递减20元/平方米,以上递增20元/平方米,顶层为基准楼层价格。楼层差价由被征收人承担,楼层差价款在安置房交付时结清。

六、安置房屋交付标准不低于在建的同小区其它住宅,包括:建筑物外墙保温;内墙和顶棚为抹灰后刷乳胶漆;地面镶贴地砖;厨房、卫生间的墙壁与地面的墙砖和地砖按设计镶贴;卫生间安置坐便器、洗手盆;入户门为防盗门;免漆内门安装到位;装饰材料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窗为断桥铝窗,采用中空玻璃;阳台为封闭阳台;采暖为地面辐射采暖;室内开关、插座及灯按设计要求安装;水暖电气网等达到国家房屋建设相关规范并配套入户;小区道路硬化、环境绿化按设计规划施工;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小区实行规范的社区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分配原则

安置房(包括停车位)分配通过抓阄方式确定选房先后顺序。

第十七条  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以认定土地面积内被征收主房的建筑面积为基准,按8元/平方米/次,补助2次,一次性发放。

第十八条 临时安置费

一、安置房预计工期三年。征收人不提供周转用房,给予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以认定土地面积内被征收主房的建筑面积为基准,按8元/平方米/月,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后首次按12个月发放,截止期限以实际交房日期(按月数)计算。

二、因被征收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时迁入安置用房的,停发临时安置费。

第三节  货币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货币补偿安置以依法选择的评估机构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进行市场法评估,按评估价补偿。

第二十条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搬迁补助费以认定土地面积内被征收主房的建筑面积为基准,按8元/平方米/次,补助1次。

第二十一条  临时安置费以认定土地面积内被征收主房的建筑面积为基准,按8元/平方米/月,一次性补偿6个月。

第四节  其他补偿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对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前三个月所缴纳的营业税额的月平均利润额×3个月予以补偿。给予有纳税记录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未被区及以上各级政府机关(含领导小组)列入关停取缔名单的;房屋征收预告发布前进行正常生产经营的。

二、对依法取得合法经营手续,但无法提供纳税记录的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以用于经营部分的房屋新增加的投入为依据,按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停产停业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停产停业的职工人数以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发放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期限为6个月。

四、生产经营者依法承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且租赁合同未到期所承租房屋被征收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应当依照生产经营者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无约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将生产经营者的停产停业损失直接补偿给生产经营者。

第五节  费用结算及房屋拆除

第二十三条  费用结算及房屋拆除

一、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有线电视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费用结算前自行结清。

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批准手续)及相关证明等与房屋土地有关原件交给征收部门。

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需缴纳安置房差价款的及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补偿费的,均在安置房交付时结清。

四、办理不动产权证涉及的契税、不动产登记费等费用,依法由被征收人负担,但涉及征收置换房屋面积内依法减免的除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个人账户、个人所存,依规由被征收人缴纳,并在安置房交付时结清。

五、被征收房屋发生的产权纠纷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

六、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并交由征收部门组织拆除。原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损坏房屋的结构,不得擅自拆除房屋主体和附属物。违者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征收补偿工作中,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组织、煽动、蛊惑被征收人或谩骂征收工作人员等行为阻挠征收补偿,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达到依法强制征收条件的,立即依法强制征收。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由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村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   

 

附件:“一户一宅”认定及补偿标准

 

 

 

 

 

 

 

 

 

附件

 

“一户一宅”认定及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我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土地属非法占用,住宅是违法建筑。

    一、按照我区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民生,如被征收人符合《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宅基地申请与审批条件,但未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可适用“一户一宅”政策予以认定。具体为:

(一)按照《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赠予村内住房的。

二、补偿置换标准

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所建住宅,按下列标准补偿置换:

    1.无宅基地使用证但有建房批复的房屋,视同有宅基地使用证,按照《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村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补偿置换,但需按区片地价7.31万/亩标准,扣发占地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并交纳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费用。

2.无宅基地使用证且无建房批复的房屋,在二分五面积内,主房按照《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村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补偿置换,但需按区片地价7.31万/亩标准,扣发已经发放的主房占地面积征地安置补偿费用,并交纳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费用。主房丈量面积标准不超过108 ;标准宅基地面积内的下房、厢房、门房、棚子、空白地等建筑物及种植植物附着物均不予补偿置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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